【新唐人2013年02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22日电)监察院说,法务部没有督促所属各地方检察署,在受刑人判刑执行前确实由检察官讯问受刑人;法务部今天遭纠正。
监察院今天通过监委高凤仙提案,纠正法务部及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
高凤仙说,法务部用行政命令规定,对于死刑以外的受刑人,判刑执行前,要由检察官进行讯问及查验人别。这项规定原本是为了避免冒名顶替、查明受刑人有无停止执行或易科罚金等事由;但现在很多地检署是由执行检察官授权书记官讯问,再由检察官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她说,执行书记官对于受刑人的人别、案情讯问多未能落实,法务部没有善尽监督之责,严重戕害司法公信力,有重大违失。
她指出,如果不注重执行程序正确,除了可能导致后续争执笔录内容、冒名顶替执行等争议,对受刑人的人权保障也不足。
高凤仙也认为,相关事由只用行政命令规定不妥,应该修法,用法律来明订。
高凤仙说,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办理案件执行,也出现讯问笔录错载,受讯人错签他人笔录、盖印人别不符等重大违误。
另外,她说,现在判刑执行前的讯问,并没有全程录音或录影,容易产生争议;有民众陈情指讯问过程,检察官根本就不在场,但被指控的检察官辩称有出席;如果当初有录音或录影,就能厘清争议,希望法务部研议装设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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