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女儿卖淫 母重判7年2月

【新唐人2013年02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23日电)台东一名母亲以新台币5000元代价,带未成年女儿让嫖客性侵;台东地方法院以共同犯,将母亲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

台东地方法院判决书表示,这名母亲明知女儿未满15岁且轻度智能障碍,竟带女儿到饭店,交给某男子,收取5000元后离去。

当母亲离开后,男子不顾少女反抗、推拒,脱去少女衣裤,性侵得逞。

法官审理时,男子坦承和少女发生关系,但辩称并未违反少女意愿,且他也不知道少女有轻度智能障碍。

法官不采信男子说法,依强制性侵心智缺陷之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少女母亲为赚取5000元,带女儿到旅社被性侵,属共同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全案可上诉。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