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国家的起源与职能

【新唐人2013年10月31日讯】“爱国”与“卖国”,只有在国家是一个利益组织,并在与其他利益组织(国)之间产生冲突后,才出现。这就涉及国的另一特性,即组织特性。国家是一个利益组织吗?

国家的起源确实是利益的冲突。在人类的初始阶段,攫取自然成果是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人结成团伙或组织,以增加和其他团伙或组织争夺自然成果的力量,此即国家的雏型。但在农业经济出现之后,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不是依靠自然成果的攫取,而是依靠劳动。自然资源比如土地虽然仍是生活来源的构成要素,但土地可重复使用,通过劳动取得成果是主要的生存之道。耕作技术的不断提高,大大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也就是说,主要通过劳动来生存和发展,可以大大减少自然资源的争夺。“荷锄南山下,采菊东篱边”,只要有一小块地,便能自给自足,活脱脱勾勒出一副与世与他人无争的图画,何来利益冲突?但国家却是在农业经济时代获得疯狂发展。

只有组织才会产生控制、压迫与剥削。个体的、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不存在压迫与剥削。但暴力集团为掠夺和剥削他人,运用暴力把一个地域上分散的民众,转变为一个名义上叫国家的组织,并通过“税赋”和“纳贡”这种强制手段,掠夺组织内成员(国民)的财富。皇帝的奢侈生活,无疑是通过暴力掠夺他的“子民”获得的。国家并不主要是这个国家的民众组织起来,为争夺自然资源与另一部分民众(另一组织或另一国)而建立起来的。所以农业经济时代国家的大量出现,源于暴力团伙压迫剥削人民的目的。这样的国家有什么可爱?同时,当劳动成为生活来源的核心因素之后,国家之间的战争绝大部分不是两国民众之间,因为自然资源的占有而产生的利益之争,而是统治集团为获得管控权,即压迫与剥削民众的权力之争。这种权力之争,不仅表现在国家内部,而且表现在国家之间。组织即国家的扩大(包括领土与人员的扩大),意味着统治集团控制范围的扩大,压迫与剥削的扩大,获得利益的扩大。暴力集团为争夺权力和控制范围打得昏天黑地,与民众毫无关系。在这样的所谓的国家战争中,民众为何要“爱国”?

虽然国家主要生成于暴力集团的压迫剥削,与它国的争夺主要是暴力集团争夺压迫剥削的范围。但在少量的情况下,国家也代表全体民众的利益,与他国争夺自然资源。比如一条河流经两国,水资源的分配对两国全体民众都很重要。水资源的争夺就是真正的民众利益或叫国家利益。当国家之争是真正的民众共同利益之争时,报效国家,是每个民众的义务,也是“爱国”。正是由于有时候国家也代表全体民众的利益,我们还没有摆脱“爱国”和“卖国”的思维。不过历史上因为这种争夺而产生的战争很少。统治集团则利用国家有时候也代表全体民众利益,号召民众“爱国”。其实大部分的情况下,只是叫民众为他们扩大或保住压迫剥削范围作炮灰。

统治者的利益和一定程度上展现出来的全体民众的集体利益,使历史上的国家都表现为一个利益组织。

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使国家的内涵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之间社会和经济交往的扩大,使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和利益冲突,为避免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文明社会确立了以规则来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这就需要一个按规则来裁决矛盾的机构,这一机构,正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实际上,暴力集团为压迫剥削民众而建立的国家,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民主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承担起这种裁决的职能。那么,作为裁决机构的国家(代号A),与因统治者利益或民众集体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国家(代号B)有什么不同?

1,(A)不是一个利益组织。裁决机构本身不进行利益追求,也不是一个利益集团,它以纳税人的缴纳来解决生活来源,民主则使这种裁决和裁决所依据的规则,不成为裁决机构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并会使规则渐次走向合理化。同时,裁决机构完全超脱于社会,不参与社会中的利益追求与争夺,也不代表社会中那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了裁决人与人,或集团与集团之间的矛盾,它或有裁决范围,却只是裁决,并不能使裁决范围内的民众形成一个组织,并存在组织利益。(B)则明显是一个利益组织。不管它表现为全体民众的集体利益(民主国家),还是统治者的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专制国家)。并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追求组织(国家)利益。

2,暴力机器的存在是国家存在的标志,暴力覆盖的范围则是国家的范围。(A)也需要拥有最强大的暴力,因为以规则裁决社会争端,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社会暴力,只有拥有超出社会个体或团伙暴力的力量,才能遏制社会暴力和暴力破坏规则。但这种暴力只限于保证规则能够执行。暴力依附于规则。(美国在伊拉克侵略科威特后武力介入,武力的使用从属于国际规则)(B)的暴力则主要用于对内压迫与剥削民众(专制国家),对外用于对付它国。暴力的使用依附于利益。(日本侵略中 国的武力使用从属于日本统治集团利益)

3,(A)与(A)之间,即两个只是承担裁决职能的国家之间,可能有裁决规则的不同,却很难产生冲突,因为规则只是某一地域范围内,调节社会关系的准绳,只与地域范围内的民众有关系,与它地域的民众并无直接关系,很难产生直接对抗。但在全球化背景下,也会产生某种间接对抗。但这是另一问题,将在后文讨论。(B)与(B)之间,却因为是两个利益组织,并有各自的直接利益追求,当利益产生交集与矛盾时,常常产生冲突。

4,裁决本身就是为了避免社会利益矛盾转变为暴力冲突。而传统的国家产生和国家功能是以暴力来获得或保卫利益,所以裁决本身就是对传统国家的抛弃。由此,(A)没有国家利益。即便这个国家存在与所有国内民众有关的利益,并与他国民众产生冲突(如前面所说的水资源),(A)国家的理念也不是站在本国民众这一边,而是站 在规则这一边。所谓保卫国家利益,只是保卫规则所确定的本国民众应得的利益。(B)则脱离规则,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

显然,只承担裁决职能的国家,无所谓爱或不爱。原告和被告,需要去爱法官吗?争夺谁胜谁负的两拨运动员,需要去爱裁判员吗?问题是,历史上直至现在,作为利益的国家与作为裁决的国家往往纠缠在一起。国家既有保卫利益与扩张利益的功能,又有裁决的功能。通过民主,消除国家的统治集团和其利益,并使这种利益不表 现为国家利益。当然可以大大减少国家之争,但一个国家还是在个别情况下存在与全体国人相关的国家利益,可能与他国产生利益矛盾。比如中国南海石油资源的争夺。当世界上还没有建立一个裁决国家之间利益矛盾的机构,并为所有人认同时,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矛盾仍会引发暴力冲突,在这种暴力冲突中,我们当然需要爱国。

社会生产分工的扩大,市场与交易的发展,使利益矛盾不仅表现为自然资源的争夺,而且表现为市场中的矛盾和冲突。当这种市场扩大至全球时,市场矛盾往往被人为的转换成国家矛盾。这从表面上看,似乎强化了国家的利益功能。“爱国”与 “卖国”有了更广泛的理解与表现。但市场与市场的全球化,一定会强化国家的利益功能吗?正好相反,市场却在瓦解国家利益,甚至瓦解国家的组织特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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