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07月04日讯】(新唐人记者黎明综合报导)近日,北京检方宣布雷洋的死因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随后,舆论界纷纷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雷洋呕吐?为什么他的呕吐物会被吸入呼吸道而窒息?警方在这个事件上应承担的究竟是什么责任?日前,有懂医学的博主发表博文,从医学的角度分析雷洋窒息的真相,指出雷洋绝不是死于涉案警察的玩忽职守,而是死于故意伤害。
7月2日,中国大陆博主“蓝色尼罗河”在其博客上贴出一篇博文,指出中共当局公布的雷洋尸检结论没有说明雷洋“呕吐”和“吸入”的真实原因,掩盖警方提供的雷洋“避孕套DNA”与雷洋生殖器损伤病理性质之间的关系,抹杀雷洋死亡与警察行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变相掩盖雷洋死亡的真相。
这篇题为《呕吐吸入死雷洋案尸检创造医学奇迹》从医学的角度,对呕吐、吸入呕吐物和窒息死亡这三个环节,分析雷洋的死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博文指出,首先人出现呕吐现象,排除食物中毒、胃肠道疾患和肝肾疾患晚期等特殊的病理情况外,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剧烈疼痛导致的反射性呕吐。而从已披露的雷洋初步尸检情况来看,雷洋生殖器的损害表明他死前生殖器曾遭受到不明外力打击,而这种疼痛足以造成他发生反射性呕吐。
其次,从吸入这个环节来看:人在正常情况下,胃内容物反流是不会进入气道的。因为人体有一个会厌反射,当有东西反流或者咽下的时候,会厌软骨像一个阀门,自动关闭气道入口,阻止异物进入气道。如果这道屏障失灵,异物进入气管支气管,还可以通过咳嗽反射,以强大的气流将异物冲出。如果这两道防御反射同时失灵,那么唯一原因就是人已经陷入昏迷状态,而且浅昏迷也是有反射的,只有深度昏迷才会导致前述两种反射同时失灵。
第三,从窒息环节来看,异物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大块异物阻塞咽喉没有进入气管无法引起咳嗽反射而导致死亡,也就是哽噎死亡;另一种情况是大量液体充满双肺,如溺水死亡或者左心衰肺水肿呼吸衰竭。但是,从医学上来说,除非呕吐物量特别巨大,否则“由于呕吐物导致窒息可以说绝无可能”。
博文进一步解释说:一方面,肺的潮气量成年人是500到600毫升,一般情况下每次吸入500-600ml空气就可以保证一个人的生存。而正常成人的肺活量是3500毫升,也就是说,人的肺脏有大量的代偿空间,在病变损害或者机体需氧量增加的情况下,来满足对氧气的需要。
另一方面,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的空腹胃液量不超过50到60毫升。考虑食物因素的话,正常情况下,人体的胃基本排空的时间平均是3小时。而雷洋案发生时间是晚上九点之后,可以认为当时他的胃内大部分食物已经排空,就算把残余食物加上胃液全部灌进雷洋的肺脏,也不可能完全占据潮气量空间,更不要说占据3500毫升的肺活量空间。所以说,“雷洋案尸检法医定论雷洋呕吐出的胃内容物进入肺部导致窒息死亡这无疑是创造了世界医学奇迹。”
博文指出,当局公布的尸检结论只简单确认雷洋的死因是吸入胃内容物窒息,但雷洋为什么呕吐,为什么会厌反射和咳嗽反射会同时消失,“这些雷洋死亡与警察行为的关系被法医们一笔抹杀了”。
博文表示,呕吐,反射消失,窒息死亡这些铁板定钉的关键事实,完全证实了博主“尼罗河”早前的分析——涉案警察为了伪造“避孕套DNA”证据电击了雷洋的生殖器,由此引起的剧烈疼痛使被害人发生反射性呕吐;但为了防止雷洋的叫喊声被不远处尚未离开的民众听见,警察封锁了雷洋的呼吸道使雷洋窒息,导致他深度昏迷最终死亡。
博文的结论是:“雷洋绝不是死于涉案警察的玩忽职守,而是死于故意伤害。而雷洋案尸检法医们再次杀了雷洋,这次是蓄意谋杀。”
此前,北京检方6月30日通报认定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而涉案中共警务人员被指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相关消息发布后,外界针对雷洋的详细死因提出了强烈质疑,纷纷追问雷洋窒息而死究竟是外力的原因造成,还是他本身有疾病造成?
上海医疗律师刘晔就曾在其微博中分析,尸检结论没有指明究竟是哪种外源性伤害导致了雷洋胃内容物反流,尸体结论只提示雷洋死于胃内容物反流。而当局以玩忽职守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予逮捕涉案警察,似乎已预示了雷洋案的最终结果,“刑期不会太高,赔偿必然到位”。
雷洋家属委托的律师陈有西则在检方公布尸检结论后发表声明强调,根据北京检方的通报内容,本案的罪名性质已经明显不能定性为“玩忽职守罪”。
责任编辑: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