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会否受审?美国律师析关键因素

【新唐人北京时间2018年09月28日讯】美国警方近日结束了对中国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在美涉嫌性侵案的调查,并已经将卷宗移交检方审查。检方会否对此案提起公诉,成为外界目前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日前,有美国律师撰文,从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操作惯例出发,解析了美国检方的自由裁量权、提出公诉的必要条件和刘强东案是否会被公诉的关键因素。

据美国执业律师满运龙27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介绍,美国刑事诉讼(包括联邦和各州)全部由检察机关提出,不存在私人追诉。

在联邦系统中,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是联邦的最高检察部门,通过派驻各地联邦司法辖区的联邦检察官(US Attorneys)来执行联邦法律,而各州则通过各自的检察系统,追诉违反州法的犯罪。各个检察机关(比如州与联邦、州与州以下各地方检察官)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彼此独立,在各自的辖区内拥有完全的检察权。

检察官是每一个司法辖区内的最高刑事司法官员,职责包括审查警察调查、决定是否提出公诉,并在提出公诉后代表公权力进行诉讼、作为公诉方参与司法审判。对于每一个刑事案件,一旦检察官决定提出公诉,标志正式司法追诉程序的开始。此前,犯罪调查的对象称为“嫌疑人”(suspect);自公诉开始,称为“被告”(defendant)。

刘强东案发生在明尼苏达州的亨内平县(Hennepin County),警方调查和检方审查均由当地警察局和检察官进行,与州或联邦机构无关,也不受任何“上级”机关或部门的指导。因此,此案下一步的走向,完全取决于该县检察官的独立判断来决定是否对该案提出公诉。

文章特别介绍了美国司法制度中,检察官所拥有的刑事起诉“自由裁量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某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官凭借自己对证据的分析和其他因素的考虑全权决定,无需向任何人做任何说理或解释。如果决定追诉,检察官全权决定指控的罪名,没有法律要求检察官就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所有罪名予以追究。

第二,检察官追诉与否的决定,基本不受司法审查的事后监督,只有在极其个别情况下,法院应当事人要求,才有可能对检察官显而易见的“滥用”起诉裁量权行为加以审查,但在实践中极为罕见。

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对一个案子提起公诉需要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1)确认犯罪行为业已发生;(2)行使犯罪之人可以确认;(3)掌握足够的证据,有相当把握得到有罪判决。

但是,这三个条件只构成起诉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对于某个具体案件,检察官决定追诉与否,还会考量很多其他因素,例如:

(1)检察官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精神和目的理解,选择是否追究违反某些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些规定虽于法有据,但就检察官看来,条文业已过时或不尽合理。

(2)检察官基于自己对有关当事人动机或行为后果的判断,作出是否追诉的决定。

(3)检察官可能会基于诉讼程序或策略考虑,而选择不提出公诉。例如,检察官会为了追诉更大犯罪行为,选择放弃对从犯的追究,换取获得追究主犯的证据。

(4)一些不予追诉的决定,是基于对受害人或嫌疑人的人道主义考虑。

(5)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检方掌握、并可以被法庭采纳的证据,根据检察官判断,是否经过庭审过程能够满足检方所承担的“确信无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法定证明标准。而从其职业声誉出发,检察官一般不会对一项没有把握胜诉的案子提起公诉。

最后,由于检察官是由选民选举产生,所以在美国,检察官也要考虑满足选民阶段性政策偏好,以保证自己能够连选连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官的追诉决定。

针对刘强东涉嫌性侵一案来说,在可能影响当地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起诉的诸多因素中,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检方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那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能否被法庭采纳,并足说服陪审团。

同时,美国还奉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司法判决必须基于(而且只能基于)在诉讼过程中,包括公诉方和刑事被告在内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并被法庭采纳的证据,由事实认定者(法官或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为基础。此一过程中,事实认定者不得考虑其他消息来源(如媒体报道)的信息。

也就是说,在刘强东案中,除亨内平县检察官之外的所有局外人看到或听到的所有信息,都不构成本案的证据。

据此前警方已经公开的资料,2018年8月31日当地警方对刘强东实施的逮捕是“无搜捕状”逮捕。

据介绍,“无搜捕状逮捕”发生在警察目睹犯罪行为发生现场,或者根据“合理依据”某人实施了(或马上要实施)犯罪行为(比如警察获得了当事人或在场目击证人口述,包括案发当时或紧接之后与亲属或朋友的通讯,或者提取了现场物证等)。逮捕之后,警察需要提供一份宣誓的书面证词,说明“合理依据”的理由,放入案卷备查。

警方稍早前公开的调查报告显示,刘强东因为涉嫌“性行为犯罪-强暴-既遂”(CSC – Rape – Completed)而被逮捕。而且,根据适用的证据规则,警方调查报告内容并不一定被法庭采纳为证据,除非案发现场警察可以就自己的亲身观察出庭作证,根据他人叙述(如当事人或目击证人)形成的报告内容,必须由叙述人亲自出庭作证,不然可能以传闻证据理由被法庭排除。

事实上,美国警方发现犯罪或接到犯罪举报进行调查之后,也拥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出具调查报告,类似检察官在接到警方报告后决定是否起诉。警方可以选择不出具调查报告(unfounding a crime)。

据有关统计,所有报警的暴力案件中,警方只对其中39.3%完成调查报告;所有财产犯罪报案,警察完成报告的比例为49.3%。

从这个角度讲,对于刘强东一案,当地警方提交了犯罪报告,说明警方倾向于认定有犯罪行为发生,值得交付检察官考虑起诉。

(记者竺颖报导/责任编辑: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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