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焦慧强获刑11年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1年07月20日讯】今天(7月20日),北京市检察院前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焦慧强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80万元人民币(下同)。

7月20日,中共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指,当日,焦慧强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80万元。

焦慧强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通报还指,焦慧强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官方未公布焦慧强贪污、受贿的具体数额,仅用贪污“数额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较为罕见。

据2016年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20万元到300万元之间,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或受贿数额超过300万元,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期是以10年为基础,而焦慧强刑期为11年。

现年47岁的焦慧强,山西洪洞人,从1995年起就在北京市任职。历任北京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干部、书记员、副科级助理检察员、副处长、助理检察员;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侦查监督处处长、检察长助理、检委会委员。

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焦慧强任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任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副院长、代院长、院长;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副院长、代院长、院长;2019年3月,任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上任仅一年,即2020年5月,焦慧强落马;同年6月被免职;2021年2月5日被双开。

焦慧强于2021年7月20日被判刑,而今天(7月20日)正是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22周年。

焦慧强曾积极追随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

焦慧强在北京通州区任法院院长期间,因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被海外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简称“追查国际”)追查;之后在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副院长、院长期间也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

据海外明慧网2020年5月11日报导,北京市法轮功学员秦尉因向路人赠送《九评共产党》,于2017年7月11日被北京海淀区法院非法判刑2年半;2019年12月,北京延庆法轮功学员李振革被海淀区法院诬判4年。而这两个时间段期间,焦慧强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任副院长、代院长、院长。

(记者李劲风报导/责任编辑: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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