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时间2021年08月10日讯】春秋时期,宋国司马华弱在朝堂上受到羞辱,没有反抗,结果被驱逐出境。晋国邢侯和雍子为争土地产权,最后演变为刑案。当这些案件审理结果有失公允,贤臣又是如何论断的呢?
春秋时期的宋国,华弱与子荡(乐辔)从小一起长大。他们长大后,又同在宋国的王廷中任职。二人经常互相打闹,彼此调戏笑骂,互相毁谤。
司马华弱被逐 子罕忠直公论
有一次,二人嬉闹时,或许华弱开玩笑有些过火,子荡恼羞成怒,就在朝堂上拿起弓弦套住华弱的脖子,就像用枷锁夹住他的脖子一样。
子荡所为,正好被宋平公看见了。宋平公(?—公元前532年)说:“主管军队的长官被夹在朝廷上,这怎么能胜任军职?”当时,华弱作为宋国大夫,担任国家司马(官职,管一千兵士,职位在将军之下),在朝堂上被人羞辱,都没有反抗。宋平公就此认为,华弱为人懦弱,不适合担任军队长官。于是罢免了他的军职,同时下令将他驱逐出境。华弱只得出逃到了鲁国。
子荡的亲族中有一位司城(官名,即司空,掌管水利、营建之事),名叫乐喜,字子罕,当时担任宋国正卿,是一位贤臣。对于华弱被逐一事,子罕表示:“同罪异罚,非刑也。专戮于朝,罪孰大焉。”大意是说,二人犯下同样的罪状,处罚却不同,这不合于刑律。子荡在朝堂上动武,侮辱其他官员,没有比这个罪过更大的了。于是,决定也把子荡驱逐了。
华弱被逐一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按照刑律应是同罪同罚。尽管子荡是子罕的亲族,但为正国法,他认为仍是应该放逐子荡。
唐朝大儒孔颖达为《左传》注疏时,引用胡虔的话说:“言子罕不阿同族,亦逐子荡以正国法,忠之至也。”他认为子罕不徇私枉法、庇护犯下过错的亲族,并且以驱逐子荡来正国法,真是忠正之至。
邢侯与雍子争鄐田案
春秋时晋国,发生了一桩土地纠纷案,诉讼双方是邢侯和雍子。
邢侯是楚国申公巫臣的儿子。巫臣曾在楚国申邑担任长官,所以人们称他为“申公巫臣”。他深谋远虑,颇有见识,是楚庄王称霸的得力助手。楚庄王去世后,楚国霸气不再,鲁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巫臣投奔到了晋国。由于他颇有才干,晋国将邢地封给了巫臣。
雍子也是楚国人,同样是在鲁襄公二十六年来到了晋国,其封地在鄐田(今河南修武县)。邢、鄐二地地界相邻,为此巫臣、雍子二家产生了土地产权纠纷。
鲁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年)冬十二月,因鄐田田地纠纷,邢侯与雍子二人打官司,官司持续了很久,一直没有结案。
原本,审理此案的理官(即审判官)是晋国大夫,名叫士景伯。公元前528年,他应邀到了楚国,所以就由叔鱼代理了他的职务,成为此案的承审人。叔鱼才干出众,但德行不佳,贪得无厌。
晋国重臣韩宣子(韩起)命叔鱼断狱,尽快处理完积压的旧案。审理鄐田地产纠纷时,叔鱼有意裁定“罪在雍子”。雍子得知主审官的判决后,进行美色贿赂,不惜将其女嫁给了叔鱼。叔鱼接受了雍子的贿赂后,便徇私枉法,改判邢侯败诉。
邢侯听到消息非常愤怒,就在朝堂上杀了叔鱼和雍子。原本普通的土地纠纷案,演变为骇人的刑事案。由于涉事三人都是贵族,韩宣子感到很棘手,针对此事询问晋平公傅、上大夫叔向的看法。
叔鱼虽然是叔向的异母弟弟,叔向说:“邢侯、雍子、叔鱼三者同罪,生者处死,死者暴尸。雍子自己知道有罪,通过贿赂买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叔鱼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卖掉了律法的公正;邢侯肆意杀人;所以他们三人罪状相同。自己德行不佳又贪得美色就是昏庸;以贪污毁掉审判官的职责叫作‘墨’;毫无顾忌肆意杀人叫作‘贼’。《夏书》上说:‘昏、墨、贼,杀之。’这是上古时期皋陶制定的刑法,请按照他的刑法来做吧。”于是晋国处决了邢侯,并将雍子、叔鱼尸首弃于集市。
对于此案的审理结果,孔子给予叔向很高的评价:“叔向有古人的正直遗风。治理国家,制定刑法,不因为犯罪者是自己的弟弟,就隐瞒他的罪过。三次指出叔鱼所犯恶行,没有一次为之减少,这是由于义的缘故,可谓是正直的人了。”
参考资料:
《左传·襄公六年》
《左传·昭公十四年》
《国语·晋语·叔向论三奸同罪》@*#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李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