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户籍法 伪变造身份证 刑期最重五年

(中央社记者吴素柔、温贵香台北二十六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户籍法”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此次修法,增订提供或使用伪造、变造国民身份证,足以对公众或他人产生损害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长张俊雄今天在行政院会表示,伪、变造及冒用身份证者,严重影响社会交易安全及民众权益,应增列刑事处罚,以收遏止之效。

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于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之证书、介绍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内政部表示,刑法对使用伪变造身份证者,刑责过轻,难以达到吓阻犯罪的作用。此次修法,新增意图供冒用身份使用,而伪、变造国民身份证,足以生于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使用伪、变造身份证者,也受相同刑罚。

此外,户籍法修正草案也增订,如果将身份证交给他人冒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冒用他人交付或遗失的身份证者,也受相同刑罚。

户籍法修正草案并删除请领身份证时,应捺指纹的规定;此外,配合民法将“仪式婚”改为“登记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记前书面约定从父姓或母姓等规定,户籍法修正草案也做相关修正。

张俊雄指出,人民请领身份证应捺指印并录存的规定,已于2005年经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六○三号解释违反宪法规定,应停止适用。9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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