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师公会:扁案突显三大司法问题

(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5日电)台北律师公会理事长刘志鹏今天表示,前总统陈水扁所涉及的相关案件,突显三个面向的问题,包括检察权是否可完全不受制衡、宪法对诉讼权的保障,以及看守所羁押被告人权问题。

刘志鹏表示,台北律师公会看待郑文龙案,是从国内法治建设的长期问题来看,扁案只是一个个案,很快就会过去。

他认为,扁案突显出三个面向的问题,包括最高检察署的检察权是否可以完全不受制衡;委任律师郑文龙案,突显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权如何透过律师的辩护权来加以实践;以及过去很少关心看守所受羁押被告的问题。刘志鹏认为,这些问题过去很少被注意到,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尤伯祥则表示,律师会见被告只要没有涉及勾串或是湮灭证据等问题,都应该受到保障,不能够否认被告与律师在宪法上的权利,郑文龙替陈水扁传递声明,并没有相关问题。

尤伯祥表示,如果说被告被羁押禁见就不能对外发表政治语言,这是极权主义者与独裁者最喜欢的一种解释,因为他们最喜欢把对手关到看守所,借此让对手的政治影响力从此消失。他说,如果否认陈水扁有透过郑文龙传递政治性言论的权利,那台湾就与极权国家没有什么差别,这是非常危险的倾向。

此外,尤伯祥认为,律师与被告律见,看守所人员应该以眼睛看得到、耳朵听不到为原则,如果律见时有其他人在场,那么律师与检察官法官角色混淆,等同于另一次对被告的讯问,会造成没有被告愿意相信律师的结果。

他说,目前德国、美国、日本、中国大陆都采行这样的标准,但是现行羁押法第26、28条,规定监所管理人员可以在律见时录音、检察官可指派检察事务官参与律见。尤伯祥说,他已经将释宪案送到大法官会议提出解释,希望大法官会议尽快做出解释,对这样的落后状态提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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