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2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12日电)财政部接获办理兑付消费券的金融机构反映,有些不具备营业人身份的医院、财团法人、寺庙等组织,持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办理兑领。财部说明,只有营业人才可将消费券存入银行账户。
财政部指出,政府发放振兴经济消费券系为提振民间消费、促进国内需求,因此,“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第5条第1项规定,销售券用于购买货物、劳务或捐赠。
另外,只有营业人可以将消费券存入往来金融机构账户;持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款项,以已办理营业登记的营业人为限。
财政部呼吁,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不要持民众捐赠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因为这些消费券不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因此,不可以持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否则将无法达到短期间内发挥振兴经济、提振民间消费及促进国内需求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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