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原:暴政竟然也是民主之母

民主就是民权与公平

民主者,是在共性规则下的自由自主权,是人生的基本权利之拥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民主的本意是简单的,也是普世的,但在一些地方却被人误导成“民粹”和“乱象”,同时以各初期民主国家的表现来证明这种扭曲的观点,更放言“民主就会乱”,而无视民主之“乱”正是一种更高层面的互动与平衡,良性的制约与稳定,这些这正是专制者铁板一块式的暴政所不能做到的,也是其难以延续持久的根本原因所在。在暴政根除之后,民主过渡时期的社会状态难免有失序的时候,但这种“乱”是一种民主规则下的有序整合,而不是战争和动乱。

民主经过无数次有意无意的解读和变异后,已变得有些面目全非了,尤其是被中国一些别有用心者误导之后,更让人不知民主到底为何物。为了与现实结合,不妨将之再俗化一些,理解成“民权与公平”,或许更适合中国人的理解和普及。

民权者,国民权利也。国民有了权利,则有了“主权在民”的可能。为达此目的,则必须先讲公平,有了公平,则不论何阶级,何层面之人,皆处于相同的政治起步线上,也就有了民权的保证。

为何国民必须享有民权?因为:

1、“天下为公”,人人有责。

为天下人者,人人有份也有责分担天下之事,这是现代国家和现代国民所必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将国家智慧之潜力发挥到极致,使社会避免僵化,充满朝气和活力。—-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即此理。

2、避免僵化,矛防错误。

为了避免将一国之事托于一人一集团时,因之“万一”存有私心,却无监督制约机制,而往往使得结果事与愿违,最后让多数人受损。—-如中国的“文革”,若在此制度下本可及早结束,甚至本不该发生。

3、责任共担。

出现决策失误时,有一个责任同担分散风险的可能,而避免将整体社会责任归之一人一派,难以承受之重,矛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出现。—-毛氏历次失误之责,其一人本无法独承,却因制度之故,祸由其出,而责无旁贷非他莫属,成千古骂名。

这些全包含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也符合长远的中国现实需求,只需要我们落实即可,没必要另生新意。

暴政是民主之敌,也是民主之母

地球人都知道,所有暴政都是自私自利的,它只维护统治机器小集团的利益,而不顾多数平民之得失。如果民主就是代表多数人利益的话,则暴政必然是民主不共戴天的敌人。

所谓“物极必反”,也正是暴政的施暴“之功”,同时也能成为“民主之母”! 说起来有似另类,也正是种种暴政漫山遍野和铺天盖地之功,使沉默的大多数国民和无数的改良主义者们一个个都慢慢被拖进到利益受损者的队伍之中来,成为被暴政欺压和掠夺的对象,皆可能沦为底层平民、冤民或访民一族。当暴政走向滥用达到极致之时,也就是民主将要来临之日,暴政的自取灭亡之时,虽然这种民主或许是以有限暴力的形式得来,但却是社会变革的必须代价。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明智的君主皇帝在社会出现不和谐时,会进行主动的自我改良,如明治维新者。如此则不但可免被“革命”之忧,同时还能使所有国民与国家一同与世界主流文明进行接轨,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代。反之被动改良或死守既得利益不放者,为维护一己私利必然加大对异议的打压和盘剥,必然步入暴政一途,必然使社会矛盾激化并引发政治危机。

天下本无天生的暴政,就是因为掌权者手中的权利没有受到制约,才可能从一个本来开明的君主皇帝沦为暴君。天下也没有天生的暴民和刁民,所以出现并失控,原因在于我行我素的暴政,它对权力和利益的贪婪是没有底限的,它不会因为被欺压者的不满而收手,反而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自义为是“必要的维稳”。虽然说是“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其实它已将所有人一点点地从遵纪守法者的队伍之中剥离开了,使暴民、刁民越来越多,他所认为的大多数则越来越少,其众判亲离之时也即不远。

民主在专制暴政的高压下有时会处于低潮,但这只是一个过程而非结果。当更多的无辜者被专制打入“敌对势力”,更多的人为了维护自我的利益而奋起反抗,每一个国民个人对自身权利的争取形成共性和现象,就成为民主的先导和基础,就是民主的西风压倒暴政的东风之时。

从乱到治的过程和代价

“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

暴力不会首先从民主人这里产生,而是为了保卫民主对抗专制而不得不使用暴力,就如同民主国家也要建立军队一样,这只是为了进行自卫和对外保家卫国,为了保证和平之需。 “真乱”也是有可能的,但这个源头同样不会出自所有追求民主理念和非暴力人士之手,不会出自得到了人性尊严和国民地位的人们之手,而是来自专制者的施暴。

他们在其本不合理的超多利益失去之后的心理扭曲和强力反扑,在于他们不甘心于红色江山毁于自己手中的末日疯狂,在于他们不懂得世界民主在潮浩浩荡荡无人能挡而欲螳臂挡车的自不量力—-这种乱,有头有主,天下人得而共诛之便是了。

争取民主的过程一般不提倡暴力,但也不能惧怕暴力拒绝暴力。此过程难免有些“乱象”和暴力,但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威慑。在“和平非暴力”手段同样不能百分百地有保证得到民主时,何必要拒绝百分之一的有限暴力威慑呢?

在暴力面前,在和解失效之后,当以暴力制止暴力,以维护民主,保卫共和,而不是为了专制的和平而失去多数人的民主,是符合法理和人性的。为制止暴政的暴力,所有的“敌对势力”者们要形成统一的联盟,达成统一的共识,设定一个民主的细规则,无暴力反扑则和平过渡,有则不惜与之一战!!

如果民主社会中的这种“乱”也算是“天下大乱”的话,则应当认为是“从大乱到大治”的必须调整过程,就像从一个动作走向另一个动作一样,它是有连续性和内在的规律性的,是在各方相互尊重,公开,透明,理性的前提之下展开的公平竞争,在共同认可的民主宪政的游戏规则下进行的利益再分配和人群再整合过程。经济上需要优化,在社会政治上同样如此。

这点代价是每一个欲求民主者应付出的,也是有能力付出的。

200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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