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员工减薪或离职 家乐福判赔83万

【新唐人2009年8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5日电)知名卖场家乐福去年要求台北县汐止店一名林姓女课长接受降职减薪或离职,劳工局协调让林女回任,家乐福事后又反悔,林女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家乐福需赔林女新台币83万余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林女原为家乐福汐止分店课长,去年3月8日,家乐福公司要以强制手段请林女接受降职减薪,否则就必须签离职申请书,林女签下离职申请书后,寄存证信函告诉公司,相关离职申请书无效。后经北县劳工局协调,家乐福公司代表同意林女回任,并合并计算先前年资,中间离职以留职停薪计算。

  林女去年6月回公司任职,却遭阻止,家乐福不承认协商代表所做的协调决定,并主张调解无效。

林女去年8月30日出国,期间家乐福却又通知她调职到重庆店,并要求她9月15日到重庆店办理复职手续。林女9月底回国后,于10月1日向重庆店办理复职,并反映不同意调职的意愿,要求公司先给付积欠薪资,但都没获得回应。林女于是提告求偿110万余元的工资与资遣费。

  法官认为,林女与家乐福间的劳资争议协调有效,但林女在8月30日未经公司同意出国,因此自8月30日起就不能够要求工资,不过家乐福还是必须赔偿林女6月16日复职当天到8月29日间的工资。在综合相关因素后,判决家乐福应赔偿林女工资、资遣费共计83万5113元。全案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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