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8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李明宗高雄县29日电)立法院通过“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行政院已决定分4年度编列特别预算,98年预计编列新台币585亿元,99年度391亿元,100年度193亿元与101年度31亿元。
行政院长刘兆玄晚间表示,风灾造成的农业损失就已达约164亿7000万元。
不过,行政院版原拟条例为中央政府得举债或出售政府持有事业股份,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上限1000亿元重建,立法院通过的条文为重建预算上限1200亿元,得举债支应,外界关注是否影响台湾主权评等。
财政部表示,目前国家举债额度尚符合公共债务法的40%上限规定(特别条例通过前为32%,通过后约36%),且公债法举债规定相较其他国家规范严谨,举债额度也比新加坡、美国低,增加200亿元债限额度,应不致造成国家信评下降。
公债法规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其总预算、特别预算及在营业基金、信托基金以外的特种基金预算内,所举借的1年以上公共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合计不得超过行政院主计处预估的前3年度名目国民生产毛额平均数之48%,其中中央政府上限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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