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一审 扁:又不是办财产来源不明罪

【新唐人2009年10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安芷娴台北23日电)前总统陈水扁今天出庭表示,一审判决理由根本不充分,把扁家海外款与国务费划等号,“总统薪水没那么多,就认定全都是国务费,又不是办财产来源不明罪”。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扁家4大案与部分追加起诉,今天提讯陈水扁开准备庭。陈水扁与律师改打与马案相同辩护策略,主张国务费跟特别费一样,具实质补贴性质,并举金钱货币理论,认为总统府会计将款交付给扁后,就已归扁所有,没有所谓侵占公款。国务费案顶多只涉民法债权或行政问题。

庭讯时,陈水扁也继续紧咬前总统李登辉时期的国务费使用情形。他强调,自己总统任内,国务费支领、核销,全都由属下循惯例办理,如果程序有问题,也应就行政程序上追讨,而不是定他贪污罪。

陈水扁指出,过去李登辉住鸿禧山庄,连私人寓所杂支都可报国务费,自己任内的官邸杂支也是依李登辉的作法核销,“如果知道不可以,还有谁敢做这种事情?”。

陈水扁也批评一审选择性解释总统职权。他表示,奉天、当阳等专案款归垫国库后,他只能用国务费支应机密外交,但一审完全不采外交事务是总统法定职权,到了龙潭等案,又将总统职权扩张,认为他一定知情。

他表示,若因总统任命行政院长,就与龙潭案有职务上关系,那猫缆问题上,“任命副市长的马英九,是不是也要负连带责任?”

最后在洗钱罪部分,陈水扁说,一审判决认定他从国务费中贪污的1亿余元,并汇到海外洗钱,根本是草率将扁家汇出款与国务费划上等号,“好像因为薪水没那么多,就认定那些是国务机要费”;他批评一审判决理由不备,“又不是办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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