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论中共司法体制腐败(下)

【郭国汀评论】论中共司法体制腐败(下)

上一讲我论证了中共司法体制性腐败,其中谈到第二点司法腐败的根源,我仅仅提到了第一个原因,即共产党控制一切。今天我想就司法腐败根源问题进一步展开论证。

有人认为:“大陆司法系统的腐败是体制腐败,大酱缸大污染源只要在,就没有希望。中共司法制度腐败是社会乱源,一个社会腐败,首先是因为司法制度腐败”。我认为这种说法颠倒了顺序。除了中共通过政法委控制公、检、法、司所有的国家机器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之外,第二个原因或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吏治腐败,或者说全社会全面的腐败导致司法腐败。因为客观的说,中共专制暴政下的司法腐败并不是最先发生的,而是比较后发生的。我的亲身经验告诉我,在律师制度恢复初期阶段,实际上法院包括公、检、法、司还相对较廉洁,从八十年代初一直到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的司法体制腐败还没有那么严重,而且那个时候法官的整体教育水平、专业素质还远远不如现在的法官。

当初中国的法院大学生的比例少得可怜,大量的法官都是中共的复员军人。他们的基础教育水平严重不足,仅仅是受过三个月的法律培训就变成了法官。尽管如此,当年实际上各级法院法官的腐败的现象并不多,这说明导致目前全国司法腐败如此触目惊心的根源,首先是因为吏治腐败,即政治腐败。

因为政治腐败、吏治腐败逐渐扩散导致了全社会的腐败;朱熔基指出:“中纪委调查显示、高层领导几乎全都烂光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尉健行公布了一项对现职中央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二百多名正、副省部级干部工作、作风、干群关系的三项指标调查结果:其中,中央部委的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占百分之十五,坏的和最坏的高达百分之三十;而省级党政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有百分之八,坏的和最坏的占到了百分之六十。

尉健行还披露:去年共产中央、中纪委收到对中央部委副部长级以上的举报信就有九百多宗,而对地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举报信更多达七千多宗;而且,所有的举报信内容,都离不开贪污受贿、生活腐化、滥用权力、配偶和家属靠权敛财、大搞宗派和山头活动、欺上瞒下搞假业绩等六个方面。江泽民承认:“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当前政法队伍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很强烈。”“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全社会的腐败,在两个领域特别突出,一是教育系统的腐败,二是医疗系统的腐败。这两个本来应当最纯洁的系统都腐败不堪,政治上的腐败就更不用说了,因为中共的各级行政官员,从中央到各省以及各县、市所有的党委书记、县长、市长、省长之类的,其中腐败的比例非常之大。这是全社会腐败已经病入膏肓,根本无法遏制,也无可救药。所以全社会腐败之风日益蔓延,最后就蔓延到了教育系统、医疗系统。

连这两类理论及实践角度来讲最清纯的领域都变成了腐败的群体,所以说司法腐败实际上是全社会大面积腐败后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吏治政治腐败是司法腐败的第二个原因。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及社会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司法都腐败了,那么这个社会肯定是全面腐败、腐烂了。

全社会腐败最突出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全社会道德沦丧,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肆虐,最典型的就是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连婴儿吃的奶粉都是含毒的,为了赚钱不择手段,表明人心的腐败堕落。司法体制在一个全面腐败、腐烂的社会中,它当然不可能独善其身,所以司法腐败的第二个根源就是政治腐败导致的全社会腐败。

第三个根源是法官个人素质问题。这首先涉及法官的来源、组成,也就是法官的素质,包括教育水准、道德水准,以及生活常识和法学专业等基本素质的问题。法官素质又取决于选任法官的程序,这个程序问题,实质上是从中共一九四九年夺取政权以来,一直存在的大问题。

首先是由于中共当权集团,不光是对司法,实质上对如何管理社会各行各业,它都是极度无知的。从指导思想上确立了一项荒唐至极的原则:凡是出身于所谓“黑五类”(地、富、反、坏、右)家庭,及来自于所谓“旧社会”的人员,比如国民党时代的政府司法工作人员一概清洗出司法领域。而他们选拔的法官首先是所谓政治上可靠的工农兵子弟,他们是否懂法律,是否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则无关紧要,而恰恰此点违反了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实践经验告诉人们的一个真理。

由富人当法官实际上是最公正,也是最符合人性的体制。如果穷人当法官,那么这个法官就非常容易腐败。因为法官的职业不但具有神圣尊严性而且本身有很大的权力,而人很容易受到权力的腐蚀而变腐败。因为权力具有天然的像硫酸一样的强烈的腐蚀性,而不受制约、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所以凡是穷人当法官的,十个有九个都可能因无法抗拒的金钱诱惑变腐败;凡是富人当法官的,因为其本身有足够的财富过体面的生活因而更注重法官职业带来的荣誉感和职业尊严,因而十个可能最多一两个贪婪过度者会变质,这是由人性及人类社会历史长期实践经验得出来的结论。

而中共从一九四九年始把整个聘用司法官的体制给颠倒了,当然四九年以后,中共首先废除了“六法全书”,直至1979年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连法律都没有了,更谈不上法官。七九年司法体制恢复以来,中共的指导思想仍然没有变,它们仍然以意识形态决定一切,只信任和重用高干及工农子弟,这些非常穷的人,既没有经济基础,又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这样就很容易使他们在权力巨大金钱诱惑等客观条件下走向腐败,这是第三个原因。

第四个原因也是中共当权集团指导思想的错误导致的腐败。对法官根本不存在“高薪养廉”这个全球通行的制度。因为法官如果本身很穷,如果靠他们的工资收入,甚至无法维持体面的家庭生活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的话,这种法官显然只要一有机会就必然会腐败,这个腐败主要就是受贿。

中国法官的待遇到底如何呢?据我了解,沿海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月薪仅两千块钱左右,北方的一些中等城市的中级法院的法官才一千五百块钱月薪;基层法院的法官可能才一千块钱。现在一个人要是他的月薪才一两千块钱,他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有体面的家庭生活,特别是孩子上学,买房、车之类的根本就不可能实现。但是他们的权力又特别大,他们在判案时,往往涉及当事人和律师的诱惑,所以很容易导致腐败,这是第四个原因。

第五个原因是中国审判程序设置的漏洞造成的。国际上主要有三大法系,一是英美共同法法系;二是大陆民法法系即法国和德国的大陆法系;三是所谓社会主义的法系,就是前苏联和中国这一类的法系。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体制,司法公正廉洁是最好的,其次是大陆法系,最差劲的就是各共产党国家。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及所有英联邦国家,由于法治倡明,司法审判体制程序上非常严格,公正,所以他们的法官腐败的现象特别少,甚至像斯里兰卡,我刚看过一篇文章说他们自1960年代到今天,整个国家没有一个法官腐败的。澳大利亚也是一百多年来没有一个法官腐败。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美国全国披露的资料有四十余个法官曾经因为腐败被弹劾。英国也是几乎没有法官腐败,但是英国在十七世纪初,培根大法官是第一个因受贿被揭弹劾的大法官,当时他的年薪是三千英镑(当年一般工人年薪仅30英镑),他受贿赂三万英镑。从他以后英国的法官司法腐败非常罕见,基本上没有听说,这与司法审判体制程序设置科学有关。

比如英美法官在案件开庭之前根本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哪个案子,都是要等到开庭当天,人们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这个案子。这就使开庭之前想收买法官的人根本不知道应该找哪个法官。其次,案子一旦开庭,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根本没有任何机会私下接触,完全是隔离的;第三,一旦开庭结束,法官大多都是当庭宣判,这样就使得当事人以及律师在确认是哪个法官主审案件之后,根本没有机会接触收买法官。在他还没有接触收买法官之前法官已经把案件判下来了。这样就从程序上排除了法官受贿的机会。

这就涉及到法官的专业素质的问题,如果一个法官在开庭当天才开始接触案件,这要求他具有非常高超的专业素质,法律知识、生活常识、判断力、归纳综合能力,判断证据的真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他都要有一整套的东西,这就要求训练有素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才能做到。

英美的法官的聘用制度就保证了法官高素质的可能性。因为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至少需执业十五年以上的大律师,才有资格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高级法院的法官至少要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普通法院及基层法院的法官,至少是执业七年以上的律师。换句话说,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来自经验丰富的律师,而且经过执业十年甚至二十年后,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财力和司法经验,使得他们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当庭做出高水准的判决。

反过来看中共法院的法官是什么情况呢?中共法院的法官实际上是大学毕业分配同班同学,既可以分到最高法院当法官,也可以分到最基层的法院当法官,而并不是取决于这些同班同学的素质相差那么大。换句话说,水准相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就可以在毕业分配的同一段时间,一下子就拉开一个巨大的距离。分配到最高法院的人,很容易就变成一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等级相差十万八千里,这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

与此同时这些分配到法院当法官的人,从来没有过任何司法实践经验,也没有当过律师,这样他们既没有司法经验的实践基础,也没有财力上的基础,这样使得他们当法官往往不具备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在中共法院,法官非常少能够当庭宣判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没有这个能力,没有专业素质。更何况中共的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他们审判的案子,主办案件的法官根本无最终裁决权,只有提出建议权,而最后决定权在审判委员会,在一般情况下,重大或复杂的案件都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而审判委员往往都是没有审理案件的人。

换句话说就是审理案件的人没有判案权,而没有审理案件的人却有判案的决定权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至于政治案件或所谓敏感案件,则往往连审判委员会都无权定案而是由中共政法委书记亦即中共才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整个法院系统导致审委会大家负责,大家都不负责。中共法院目前全国至少有二十万名法官,从数量上讲肯定是全世界第一。从法官的素质来说却是差得远。

尽管表面上看中共法院,现在法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已经占百分之九十,而且百分之四十五是研究生学历。听起来好像中国法官的素质都很高了,而实际上这个百分之九十的大学生,仅有百分之二十左右是全日制正规大学科班毕业的学生。其余百分之七十都是通过在职学习培训出来的所谓大学生。而中共暴政下的教育腐败导致它的所有后续教育水分大得不得了。包括百分之四十五的所谓研究生其实正规的研究生毕业的只占百分之二点五,也就是说一切都是假,虚假在法院系统同样表现得特别突出。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共司法制度的腐败,法官的腐败是体制性的腐败,特别是目前中共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不可遏制、无可救药的程度,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因为全社会都已高度腐败。而且中共当权集团对自己能否继续执政,还能执政多久心中都没有数。

所以他们都是抱着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及“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没世心态,能捞则大捞特捞,想尽一切办法要迅速暴富。这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各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以及各庭的庭长之类的法官,都不顾一切地拚命受贿捞钱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已经对这个中共暴政彻底失望,才会普遍产生这种末世心态。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他同时指出:“不是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从上述司法腐败的根源,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腐败法官徇私舞弊大量枉法裁判。什么是徇私舞弊呢?通俗地说就是人为制造大量冤假错案,这也是中国为什么会有成百万常年不断的上访民众的根源。因为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公正司法正义荡然无存。导致全社会的法律争议没有地方可以解决,没有地方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所以法律的尊严也荡然无存。整个国民对法律不信任、对法官不信任、对法治不信任,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上访民众,整个就是恶性循环,越来越糟糕,一直到中共灭亡。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司法腐败的防治措施。中共各法院的院长,往往拚命在大会小会发表演说和文章,论述如何根治司法腐败的问题。它们众口一词提及要“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等等。实际上司法腐败的第一号根源就是党控一切,就是政法委的罪恶体制,而这些共产党的法院院长们还口口声声说要加强党的领导,这不是南辕北辙吗?!防治司法腐败,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做法可以根治,但是在中共专制暴政下这是不可能的。

首先必须废除中共政法委罪恶制度,取消共产党对司法的控制和所谓领导,也就是说要实现真正的独立司法。因为共产党控制一切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体制性的根源。独立司法并不是人们凭空想像的东西,而是政治法律思想家早在十五世纪十六世纪,已经详细从理论上充分论证了这种制度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首先实现司法独立的国家是英国。英国大约在一六一六年左右已经实现了司法独立。文艺复兴以后特别是到了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初以后,使得政治思想家的思想在各国都成为政治法律现实。

中共夺取政权以后却抛弃司法独立的精神和原则,完全采用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即共产党专政那一套罪恶政治司法体制,这是导致中共暴政体制下司法腐败不可抑制的根本原因,所以根治司法腐败的第一项措施就是彻底废除政法委制度,彻底取消共产党控制领导司法的罪恶制度。

中共宪法第126条故意含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1954年宪法第78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取消了有关独立审判的规定。1985年8月经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行动纲领》将司法独立列为实现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条件。

法官,应从无党无派的人士中选任。任何政党都不得控制、领导、支配法院,这是防治司法腐败的第一项措施。贺卫方教授正确指出“要逐步实现司法的非党化,担任法官应该避免具有任何政党背景”。

第二,彻底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应当将一切司法活动都置于新闻监督下,才有可能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因为如果一切都是在阳光下进行,司法腐败根本无法藏身。而腐败最喜欢在没有阳光的阴沟里面生长。而中共专制暴政故意将所有的自由媒体、独立媒体、私人媒体扼杀殆尽,一切都是党控媒体,党控喉舌,什么能报什么不能报,报多少程度全部都是共产党控制的,所以在这种司法黑箱作业条件下根本不可能遏制司法腐败。

第三是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法官制度已经是一个积重难返的重灾区,如果彻底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那么涉及现有的二十万法官怎么办?大量的法官实际上是不合格的法官。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应当从职业律师中选任法官,此种方式至少保证了两点。
1、是保证了法官来源的高素质;
2、是保证了法官的司法经验及财产基础。

与此同时应当提高法官的待遇,高薪养廉应该成为目标,法官应当是具有神圣尊严的得到社会尊重的崇高的职业,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职业荣誉感,有助于保证防止司法腐败。例如:英国有个劳伦斯爵士,1794年至1812年期间任法官18年。临死时立下一份遗嘱,把财产赠予他多年前判决其败诉的一位当事人。因为他认为自己当年作出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并为此懊悔不已,他希望用自己的遗产弥补当事人因败诉而受的损失。

劳伦斯法官显然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虽然因过失判错了案,他并没有丧失内心深处追求正义与公平的良知。此外,在美国,法官必须从最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法官最初时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年龄最小的是55岁,最大的80多岁。

第四是改革审判程序,要把英美法官的审判程序引进,就是在开庭之前不指定具体办案法官,而一旦开庭后法官不得有任何私下会见律师和当事人的机会,而且必须在开庭结束后当庭宣判,这样才有可能引导中国的司法体制回归正道。

中共法官大面积腐败,实际上与中国律师制度的腐败密切相关。法官的腐败往往都是通过律师中介进行。中国律师在社会上已经被很多人认为是司法娼妓,从中起到行贿受贿中间交易角色作用。中共法院体制与逼良为娼的律师制度,都是中共一党专政暴政下的变态产物。

一个社会如果连它的司法体制都腐败不堪的话,这个社会已经无可救药。中共社会目前就是处在司法体制已经彻底腐败、腐烂透顶的状态,所以中共的司法体制腐败是不可救药的,因为中共政权首先政治体制腐败,进而全社会全面腐败最终导致司法体制也不可避免地彻底腐败,而且中共司法体制已经越来越烂日益黑暗,直至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彻底灭亡。

好了,今天我们就谈到这儿,谢谢各位的收听,下周再见。

2009年10月25日第190个反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民权运动日

──转自[希望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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