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过百万 检察院称违纪

【新唐人2010年1月17日讯】佛山市三水区建设局安监站原站长何锐枝贪污受贿,在去年12月份被三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何锐枝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但是对何锐枝在侦办中主动交代的贪污受贿数目230万,何妻主动退款230万,,最终检察机关查实的犯罪所得只有829695元,因此认定剩余的1473695元为何锐枝违纪所得,不是犯罪所得,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据大陆媒体报导,在侦查期间,何锐枝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自己主动交代多年赃款共230万元,并用书面消息联系妻子,最后在妻子的配合下,何锐枝共向检察院退款230万元。

对法院的判决,何锐枝认为量刑过重,所以提起上诉。据该检察院负责人介绍,尽管何锐枝在检察机关侦办过程中承认所有已经查实的贪污受贿罪名,但在受审之时否认指证,强调其财产乃非法所得,并不是犯罪所得。

“非法所得并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所得和违纪所得是要区分开的!”该负责人强调称。在所退款项中,其中的829695元是属于有充分确实证据查明的赃款,而余下的1473695元,没有证据表明这部分款项属于犯罪所得。

对于这些剩余部分的赃款,检察院表示因为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为其犯罪所得,只能证明这笔赃款是违纪所得,并不构成犯罪,而官员涉嫌违纪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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