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到自己头上 60名法官法警遭强拆

【新唐人2010年2月25日讯】(看中国)2009年6月9日,芜湖市文化路46号镜泉公寓60名住户收到一封来自拆迁公司的信。这60名住户是镜湖区法院的法官和法警。

据悉,2009年5月18日,芜湖将保兴垾68,0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31,580万元拍卖给安徽一房产公司。6月6日,镜湖区建委发给镜湖区建设投资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湖建投)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者委托一拆迁公司开始拆迁。小区外墙上则被刷上鲜红“拆”字。

住房被拆迁 法官们被列出两条选择

其后,法官们被列出两条选择——获取4,100元∕㎡的补偿,如果选择产权掉换,就可以换到红光小区和中央城小区,每一百平方米房子增加补偿2平方米。2009年8月7日前拆迁交房奖励200元∕㎡,9月7日之前拆迁交房奖励100∕㎡,之后就不再奖励。但法官们发现,隔壁的小区售价5,600元∕㎡,红光小区至今还是空地。

经法官多方打听,发现他们的房子本不在拆迁之列,而是一位市领导认为小区面积小,和新建小区不协调,要求拆除。

“做梦也没有想到,我们也变成拆迁户了”法院内部人士说,法官们开始研究拆迁,发现诸多法律问题。

镜湖区建委不具有发放拆迁证的权利

根据2004年9月,建设部发出《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一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清理并上报。《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然而向镜湖建投发出了拆迁许可证的是镜湖区建委。

2009年7月,法官们据此写给镜湖区建委、镜湖建投一封公开信,称镜湖区建委不具有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无权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应予纠正。法官们同时还声称,根据《物权法》规定,征收的程序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再涉及拆迁补偿的问题。在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拆迁房屋当属非法。

宿舍楼被评定为芜湖物业管理模范 不应被拆除

此外,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事实上,该宿舍楼是法院在1998年建造,质量良好,被评为文明楼院、学习型楼院、芜湖物业管理模范。“如果现在就被拆除,就如同少年遭遇夭折一样,岂不可惜!”法官们说。

但有消息传出,市委主要领导坚决要拆掉法院房子。拆迁通知再一次送到小区。

区法院法官是原告 需回避审理该案

9月3日,镜湖区法院16名在职法官和法警、7名退休法官和法警、1名退休的镜湖区政法委副书记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镜湖建委做出的拆许字2009年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镜湖区建委称原告是镜湖区法院法官,区法院应该回避。9月22日,镜湖区法院提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管辖,芜湖中院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至今没有结果。

终于拆到自己头上 法官们不得不转而求助

芜湖中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也是60户拆迁者之一,他叹气地说,“中院还要研究”,“现在是不立案、不指定、不回复”。

如今,尽管法官们一致以为,区建委显然无权颁发拆迁许可证,但他们却无法以法官的身份对此做出裁决。法官们不得不转而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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