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灾损报验 可减免税捐

【新唐人2010年10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22日电)梅姬台风带来超大豪雨,财政部今天说,民众灾害损失向税捐机关报备勘验,可以减免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及娱乐税等多项税负。

所得税:受灾户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得于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有关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认定,受灾民众申报损失总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者;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认定,申报损失总金额在350万元以下者、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可由国税局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营业税:小规模营业人凡因灾害影响无法营业者,可向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申请,准予扣除未营业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

货物税:受灾的货物税厂商,其已税货物如受损或消灭致不能出售者,应检具证明文件,依货物税条例第4 条及货物税稽征规则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又货物税厂商因灾害致无法如期申报缴纳货物税者,应于当月申报期限截止前,向管辖国税局提出展延申请,经国税局查明属实者,得准申报缴纳期限展延1个月。

烟酒税:受灾之烟酒税厂商,其已纳烟酒税的烟酒如受灾以致烟酒消灭者,得依烟酒税法规定在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向管辖国税局报备,据以向管辖国税局或海关办理退还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或销案。

房屋税:房屋在灾害中受创,受灾户得于灾害发生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减免房屋税。房屋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税减半征收;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 5成以上,必须修复始能使用者,免征房屋税。

地价税: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12条规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压等环境限制及技术上无法使用的土地,地价税全免。受灾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得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使用牌照税:汽车、机车(151cc以上)泡水受损需修复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损无法再使用,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者,得自灾害发生日起 1个月内,检具监理单位核发证明文件,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退还自灾害日起已缴纳的使用牌照税。

娱乐税:查定课征娱乐业者,因灾害无法营业,可向地方税稽征机关(县辖部分也可向当地乡、镇、市公所)申请扣除未营业天数,按比例核减当期娱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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