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灾赔偿上限拟提高为150亿

【新唐人2011年5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11日电)以日本福岛核灾为鉴,原能会将修改核子损害赔偿法,将比照国际公约标准,大幅提高损害赔偿限额,从现行新台币42亿元提高至150亿元,并删除天然灾害免责条款,追究人为责任。

同时,新草案也将延长核子事故赔偿追诉年限至30年,现行规定“核子损害之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负赔偿义务之核子设施经营者时起,3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核子事故发生之时起,逾10年者亦同”,将改为“自核子事故发生之时起,逾3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主委蔡春鸿今天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进行业务报告,民进党立委翁金珠询问原能会何时会把核子损害赔偿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蔡春鸿回应说,“修正草案现在正往行政院送”。

蔡春鸿进一步指出,国际间对核子事故赔偿有不同做法,原能会内部研拟中的核子损害赔偿法修正草案,会参考巴黎公约、维也纳公约标准,以特别提款权概念,提高赔偿金额,并且删除天然灾害免责条款。

原能会官员会后对中央社记者说,核子损害赔偿法草案修正有 3个重点,首先将大幅提高核子损害赔偿金额,目前初步研拟参照国际公约,将现行赔偿金额上限从新台币42亿元提高至3.5亿特别提款权(约新台币150亿元)。

其次,原能会也规划删除现行条文对“重大天然灾害”免责规定,官员说,这次日本福岛核灾,日本政府虽然没有删除天然灾害免责权,但还是会追究人为处理导致灾害部分的责任。

此外,原能会也规划修订核子损害赔偿法,将现行追诉期只有 3年提高至30年,即“自核子事故发生之时起,逾3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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