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0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31日电)前力霸集团负责人王又曾主导力霸掏空案,子女全被判刑,但现仍卷款潜逃海外。法务部拟修法,规定被告死亡、通缉或脱产者,在无法判刑时,法院可宣告没收犯罪所得。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判决力霸案,前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等人刑度均较一审大幅减轻,不过王又曾被法官认定为主导力霸掏空案,但目前仍卷款潜逃海外未归,无法追讨钜额不法所得,令检调束手无策。
现行刑法规定,被告遭宣判主刑后,才有没收、追征犯罪物品、不法所得等的从刑规定。因此被告死亡、遭通缉、恶意脱产等,因尚未被定罪,即使遭检方查扣犯罪所得,也无法没收缴回国库。
例如拉法叶案的汪传浦、力霸案的王又曾等人,虽被检方认定涉及重大不法犯罪所得,但因遭通缉滞留海外,一审无法给予判刑,造成被告在海外仍享用犯罪所得,或未来死亡后,资产得依法让家属继承。
法务部成立“犯罪所得查扣研修小组”,研拟于刑法总则增订“非以定罪”为前提的没收条款,规定若被告死亡、通缉或脱产者,在无法宣告刑期时,可由法院宣告没收犯罪所得,杜绝无法查扣犯罪所得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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