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1日电)张姓男子12年前借给朋友新台币1260万元,后来朋友避不见面,张男日前控告朋友诈骗,因过了追诉期,检察官予以不起诉处分;张男如果向法院提起支付命令,可能也是白忙一场。
张姓男子民国88年借给朋友1260万元,朋友开了2张支票担保,支票日期在89年底;未料,支票未兑现,朋友也避而不见。
张姓男子不以为意,时间一晃就是12年;日前张姓男子感觉受骗,向台东地检署控告朋友诈欺;张姓男子行为是在刑法修订前,诈欺罪追诉期是10年,因此检察官予以不起诉。
台东地方法院表示,张姓男子可选择到法院向朋友提起支付命令,如果朋友愿意还钱,张姓男子就可以追回1260万元,如果朋友不愿还,就必须进入诉讼程序,张姓男子必须缴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不过,如果过了追诉期,恐怕也是白忙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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