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竟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新唐人2011年11月19日讯】

一、我(李双德)的基本情况

李双德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囯籍政治身份目前未参加任何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 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39号附15号《居民身份证》号510103196311291370
职业法律服务兼自由撰稿人学历中国大陆法律专业大学毕业

二、我竟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规定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3、《四川省》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候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条规定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如果我(李双德)当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将为青羊区选民做以下工作:

1、我将依法联名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选举正直、善良、不谋私利(包括小集团利益)、自愿为青羊区选民谋取现实或者长远利益的公民,担任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区长及各局长(包括青羊区公安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的议案。

2、我将依法联名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选举正直、善良、在办案中’只对法律和案件事实负责’ ,不谋取小集团利益(包括私利)的公民,担任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院长、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议案。

3、我将依法联名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任命正直、善良、在办案中’只对法律和案件事实负责’ ,不谋取小集团利益(包括私利)的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的议案。

4、我将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对在工作中失职、为自己或者自己所属的小集团谋取非法利益,侵犯青羊区选民谋取现实或者长远利益的区长、局长、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我将依法联名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 议案。

5、我将依法审议区政府的财政预算,增加青羊区公民在失业救济、低收入家庭救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医疗卫生的财政预算。

6、我将依法联名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妥善解决因’房屋强撤、土地强征’ 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 的议案;如果议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将督促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依法解决’房屋强撤、土地强征’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被撤迁人的合法权益。

7、我将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依法办事,妥善解决“政府与民众利益之争”,解化社会矛盾,逐年降低至到取消政府的“维稳费” 开支,减轻青羊区选民的经济负担。

8、我将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扩大就业门路,妥善解决问题。

9,、我将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促青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降低行政管理成本,降低或者取消“事关民生问题” 的行政管理收费。

10、作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选民委托的区“人大代表” 职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

五、成都市青羊区选民如何行使选举权?

1、选民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2、选民投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3、投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六、我(李双德)的心声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麽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

————(摘录于《美国独立宣言》)

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义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已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让. 雅克. 卢梭《社会契约纶》)

权力的基础,是选票!

行使末经公民委托的权力,并用这些权力,为自己或者自己所属的小集团谋取非法利益,而侵犯公民现实或者长远利益的行为,属于强盗行为!

关注:二○一一年度中国“基层人大代表” 选举工作,就是在关注自己作为一个“人” 的权利。

成都市青羊区的公民们:

请你们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那一天,走出自已的家门,到投票站去,领取自己的《选票》,并把这一张神圣的《选票》投给我—-李双德!

你们给我一张《选票》,我将作为你们自已的公职人员,为你们现实的或者长远的利益而工作!

如果我当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将暂肘停止法律服务;在区“人大代表” 的五年任期内,我将专职从事“人大代表” 工作。我将在成都市青羊区范围内设立“成都市青羊区’人大代表’ 李双德工作者室” ,每星期一在工作者室接待选民的来访,听取你们对我工作的要求,向你们汇报我的工作情况;星期二至星期四,我将外出调研、考察、撰写提案和建议书、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涉;星期五至星期六,我将从事自由撰稿和法律教学工作,赚取自己的生活费;星期天我休息。

李双德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办法:手机号13518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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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源于作者本人。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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