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27日电)张姓男子于民国91年发生车祸,送往高雄市立联合医院美术馆院区急救后死亡,家属认为有医疗疏失提告。雄院审理认为确有过失,今天判决医院和曾姓医师连带赔偿新台币306万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张男于91年4月间开车撞路树,被送往高雄市立联合医院急救,急诊医师初步诊断发现有骨折、血胸等症状,并记载在病历栏上,随后由曾姓医师接手治疗。
判决书表示,曾姓医师接手后,虽然知道车祸伤者会有胸、腹伤害,竟疏忽未检查,也未理会张男反应腹痛情形,直到伤势未改善,转往高雄长庚医院手术,因小肠穿孔导致腹膜炎并发败血症不治,家属提告求偿。
判决书说,院方主张,没有医疗行为过失,是张男坚持转院后,长庚医院处置不当导致死亡,死亡与曾姓医师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雄院承审法官审理,认为依据“护理纪录表”,曾姓医师为张男的主治医师,且张男反应腹部不适等症状,曾姓医师却只置放胃管、禁食、减压等措施,“自难谓无延宕治疗时机的过失”。
承审法官指出,张男被转送到高雄长庚医院,已呈现休克状态,长庚进行相关急救措施,符合医疗常规与标准流程,并无过失。
法官调查审理后,判决医院与曾姓医师应连带赔偿新台币306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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