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进:秘密关押违反国际法规范

【新唐人2012年3月15日讯】今天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包括第73条的“秘密拘留”条款。新的刑诉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就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就是“秘密关押”条款。根据这个条款,公安机关可以以涉嫌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为由不带任何条件的关押任何人。

秘密关押属于国际法规范中所禁止的任意关押范畴。《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禁止任意关押和逮捕:“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国际习惯法将禁止秘密关押看作是强行性规范范畴。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渊源之一,包括国家间长期遵守的一致性的惯例和被各国认为有拘束力的规范。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Jus cogens 是国际体系认定和采纳的基本价值的体现,并不来源于国家的实践或习惯,也不取决于某个国家是否有保留或同意。根据强行法规范,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羁押人,哪怕是在战争状态都不在例外。

联合国的国际法院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的关于任意拘押工作小组在受理有关任意关押的申诉时,都毫无疑议的将秘密关押认定为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所禁止的“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的行为。 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国际人权组织曾就高智晟的秘密关押判定为任意拘押。艾未未的被关押也是这样一类别。最近,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属下的关于任意拘禁工作小组就周勇军案件作出了决定,认定中国中国政府秘密关押周勇军长达七个月是国际法上所反对的任意拘禁。(参见“关于任意拘禁工作小组”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2011年年度报告No. 29/2011 意见书)。

为什么秘密关押被国际法所禁止?道理很简单,一个国家的政府会犯错误,或故意践踏人权。秘密关押一个人,不管有什么理由,都有可能是错误或为了某个目的任意为之。为了防止这种错误和任意,被关押的人有理由和权利获得家人和法律上的援助。秘密关押对人最大的危险就是掐断了被羁押人同家人和社会的联系,不让其获得该国既有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援助。这种做法就是法西斯。

有人说,二十一世纪是中国的世纪。对此,我们感到自豪和期待。中国的世纪也是世界的世纪。国际法的规范必须遵守。人权 必须得到保护。但是,在迈向这个中国世纪的时候,我们看到在中国发生的一股逆流和倒退,这就是中国现行政府所实行的强权统治和践踏人权在法治建设上表现的大倒退。

让我们记住这一刻,将所有那些对秘密逮捕条款投赞成票的“人民代表”和参与制定此条款的人钉上历史的耻辱柱上。

文章来源:《纵览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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