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5月18日讯】(中央社台北18日电)中国大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宣判,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新华社报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起,赖昌星透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
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139.99亿元。
同时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公务员行贿,包括送钱、房产、汽车等,折合人民币3912.89万元。
厦门市中院认为,赖昌星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两罪并罚。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赖昌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赖昌星于1999年案发后潜逃至加拿大,去年被遣返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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