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产子 男通奸判刑

【新唐人2012年6月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日电)林姓男子婚后赴大陆经商后与一名大陆女子通奸并产下一子。台湾高等法院日前撤销原审判林男无罪的判决,依通奸罪判处林男有期徒刑5月,减为2月15日徒刑,得易科罚金确定。

法官表示,林男与妻子现已离婚,他聆判后表现平静,虽积极争取与前妻所生女儿的监护权,但却随即询问他于民事部分需赔偿妻子多少金额。

根据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与妻子于民国82年间结婚后育有一女,并于85年10月起赴大陆经商。两人婚后聚少离多,貌合神离,仅维持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

林男在大陆与一名赵姓女子于96年通奸,隔年产下一子。林男妻子透过友人得知林男要在大陆举办儿子的“周岁宴客”,前往大陆查证后得知实情。

林男于审理时坚决否认犯行,辩称与赵女仅是朋友关系,“周岁宴客”是大陆商会举办的例行餐会,他只是偶然到场的来宾。

法院一审认为无积极证据证明男童与林男有血缘关系,判林男无罪;高院依林男妻子提供的录音档认为,林曾与在台湾的女儿亲口承认男童是他所生,认定林男已自白承认,依通奸罪判处林男有期徒刑5月,减为2月15日徒刑,得易科罚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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