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禁任建筑师 须经认定

【新唐人2012年8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6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建筑师法修正草案,明订罹患精神疾病,经中央主管机关委请医师咨询,并认定不能执业者,不得任建筑师。

行政院会通过修正草案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现行条文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建筑师;已任建筑师者,撤销或废止其建筑师证书。

内政部表示,相关规定有过度限制人民职业自由之虞,为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提出建筑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会通过的草案明订,“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中央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建筑师;已充任建筑师者,由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建筑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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