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30日电)个人资料保护法将两阶段上路,没有争议的条文10月1日施行;有争议的部分条文,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修正草案,将送立院审议。
个人资料保护法民国99年5月修正公布,因各界对部分规定有疑虑,迄今未施行。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41条、45条及54条条文修正草案。
现行第54条规定,过去间接搜集所得、并非由民众自行提供的个资,需在个资法施行1年内完成告知。因实际执行困难,草案改为搜集者在法修正施行后为处理或利用者,应在处理或利用前,告知当事人。
第6条规定,特种个人资料,例如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等,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能搜集、处理或利用。
行政院会通过的草案,明确将病历纳入特种资料,且增订当有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或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得搜集、处理与利用,准用第8、9条搜集个人资料告知义务规定。
此外,原第41条规定,非意图营利而违反个资法的处罚,各界认为课以刑法太重,有违比例原则;草案删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
但若为了营利而非法使用、处理个资,仍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长陈(冲)指示法务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说明,尽速完成修法。
陈(冲)请法务部于施行1年后,检视执行状况,并参考新兴科技、自动化处理、网际网路等服务技术、欧美等国最新个人资料保护修法趋势及各界意见,再进一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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