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30日电)个人资料保护法将分两阶段上路,没有争议的条文明天施行;部分有争议条文8月底经行政院会通过,已送交立法院审议。
个资法在民国99年5月修正公布,因各界对部分条文有疑虑,延宕迄今未施行。行政院日前下令个资法除第6条、第54条外,其余条文定自10月1日施行。而有争议的第6条、41条、45条及54条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会8月通过后,送交立法院审议。
现行第54条规定,过去间接搜集所得、并非由民众自行提供的个资,需在个资法施行1年内完成告知。因实际执行上有困难,新的修正草案改为搜集者在法修正施行后为处理或利用者,应在处理或利用前,告知当事人。
个资法第6条规定,特种个人资料,例如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等,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能搜集、处理或利用。
但新的修正草案则明确将病历纳入特种资料,且增订当有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或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得搜集、处理与利用,准用第8、9条搜集个人资料告知义务规定。
此外,原第41条规定,非意图营利而违反个资法的处罚,各界认为课以刑法太重,有违比例原则;修正草案改为针对不同情节轻重,重新厘清相关的罚则。
不过,若为了营利而非法使用、处理个资,仍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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