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产生和运作

【新唐人2012年11月03日讯】 (美国之音电)

美国,直接投票选举总统的不是选民,而是选举人。全美一共有538张选举人票,候选人如果赢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也就是270张选举人票,就能当选为美国总统。这个选举方式是和200多年前美国开国先父的构思分不开的。

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希瑟•格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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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希瑟•格肯

​​耶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希瑟•格肯(Heather Gerken)说,开国先父担心,除少数上层人士外,普通人一般不了解总统候选人是谁。因此,他们试图建立一个选举体制,让博学多识的人代表普通人选举总统。

“宪法制定者对选民自己选举总统不是很信任。他们担心,如果没有中间组织从中调和,选民们可能会选出不恰当的总统人选,因此他们建立了一个体制,让选举团成员作为选民和总统之间的中间人,先由选民选出选举团成员,然后再由这些成员选出总统。”

另外一方面,美国建国初期,交通很不发达,全国性政治组织尚未形成。开国先父还担心,由选民们直接投票选举总统,会产生太多候选人,从而使选票分散,而通过选举团制度,要求总统候选人必须赢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可以选出全国认同的总统人选。再者,规定每州一个选举团,可以使人口稀少的小州的民意得到充分表达。

在确定通过选举团制度选举总统之后,开国先父又面临如何产生选举人的问题。他们决定把这个决定权交给州议会。因此,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各州按照本州议会所指定的方式选派若干选举人,选举人的人数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相等。

哥伦比亚大学法律教授纳特•佩尔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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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大学法律教授纳特•佩尔西利

​​哥伦比亚大学法律教授纳特•佩尔西利(Nate Persily)解释说:“各州选举人的数目按照该州在国会参众两院代表的人数而定。每州在参议院有两名参议员,因此它就得到两个名额的选举人,每州根据人口多少在众议院还有一定数目的众议员,因此又得到相应名额的选举人。”

例如,纽约州有29名众议员,2名参议员,因此它一共有31名选举人票,谁赢得纽约州普选,谁就得到纽约州31名选举人票,无论选举结果多么接近,赢得普选的候选人就赢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

一般来说,由各政党在州党大会上提名选举人,或者在各州党中央会议上投票提名选举人。通常情况下,那些对本党衷心耿耿和贡献突出的人会被选为选举人,他们有可能是州政府官员,也有可能是政党领导人,还有可能是和总统候选人有私交或有政治关系的人。

不过,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参议员、众议员以及在合众国担任有责任或有俸给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宪法第14条修正案还规定,参加过叛乱或其他犯罪活动的人将被免除选举人的资格。

在投票选举中,美国宪法第12条修正案规定,选举人在各自所在的州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他们必须在两张选票上分别写明被选为总统和副总统的人的姓名,并且把所有被选为总统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个人所得票数,并在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到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要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票数最多的候选人,他所得票数若超过所选派的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就当选为总统。 副总统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他所得票数若超过所选派的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就当选为副总统。因此,选举人票才是决定谁能当选为美国总统的关键因素。不过,这并不是说普选
票,也就是选民个人的投票就不重要 。

南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加勒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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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加勒特

​​南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加勒特(Elizabeth Garrett)说:“个人投票非常重要,因为它将决定此人所在州最后是投共和党的票,还是投民主党的票。例如,某位共和党候选人如果赢得加州的普选,就得到加州所有选举人票,同样,如果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获得加州普选,这个人就获得了加州所有的选举人票。”

美国历史上也出现过虽然普选票数少于对手却当选为总统的例子。
2000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的全国普选票数领先于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乔治•W•布希,最后却输给了布希,这是因为戈尔的选举人票没有布希的多。双方一度在佛罗里达州有争议的选票上打得难解难分,因为谁赢得该州的普选,谁就得到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从而获得整个大选的胜利。最后,他们靠对薄公堂才决出胜负。

1824年,约翰•亚当斯得到的普选票少于政治对手安德鲁•杰克逊。由于杰克逊没有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国会众议员投票决定亚当斯为总统。美国宪法规定,若通过选举团不能产生总统,国会众议院要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中投票选举总统。若通过选举团不能产生副总统,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中投票选举副总统。

此外,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虽然没有要求选举人一定按照本州大多数选民的意向投票,实际情况是,他们一般都遵照选民的意向投票。

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律教授理查德•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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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律教授理查德•哈森

​​不过,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律教授理查德•哈森(Richard Hasen)指出,过去美国大选中也出现过选举团人不按照州普选倾向投票的情况。他说:“这种人被称为‘不守信的选举人’。如果问题严重到足以改变选举结果的程度,国会可能会介入,并且不承认选举人的投票。这种情况在美国大选中偶有发生,但是从来没有达到影响选举结果的程度。”

对于选举团制度本身,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士认为,这是一种最能充分体现民意的选举制度。另外一些人士指出,选举团制度是在美国建国初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立的,当今社会仍采用这个选举制度,已经跟不上形势。实际情况是,过去两百多年间,美国国会提出过几百个议案,要求改革或取消选举团制度。但是,修宪程序非常困难,因为要改变宪法关于选举团的规定,必须经过国会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议员投票通过,并且得到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因此,美国的选举团制度依然保留至今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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