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8日电)桃园地检署扣押某公司的挖土机,却因重要零件遭窃遭该公司提起国赔。桃检赔偿后向放置挖土机的公司及警卫等人求偿败诉。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桃园地检署于民国87年间调查某涉违反区域计划法案件时,扣押某公司的挖土机一台,并由大溪警分局商借,将挖土机放在另间公司的储料场。
桃检控诉洪姓、林姓男子于93年间因储料场警卫放行,窃走挖土机的重要零件,使挖土机被原公司领回后,桃检遭提起国赔,赔偿新台币180万元。
桃检提起诉讼,请求洪姓、林姓男子及储料场、储料场警卫赔偿。
洪姓、林姓男子及储料场警卫主张,桃检认定他们窃走零件却未举证。储料场则主张他们仅无偿提供部分场地放置挖土机,并非国赔法规定的受委托行使公权力团体。
桃园地方法院判决桃检败诉,桃检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桃检应就洪姓、林姓男子及警卫涉窃走零件负举证责任,且已逾2年求偿时效。此外,挖土机虽放在储料场,大溪警分局仍负有保管、避免遭窃的责任,判决桃检败诉,全案还可上诉。
本文网址: https://cn.ntdtv.com/gb/2012/11/08/a793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