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收入销售为主 违法重罚

【新唐人2012年12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6日电)行政院今天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明订传销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违法最高可处7年徒刑,并科1亿元罚金。

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的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这项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陈(冲)说,传销组织随着人际关系快速扩展,许多变质不法的多层次传销行为,往往造成严重社会问题,有必要建构完整的管理法制,加强管理与监督。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在传销商参加传销计划或组织前,应告知传销事业的资本额、营业额、传销制度等,不得隐瞒、虚伪不实。

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或传销商以广告或其他方式招募传销商时,应表明是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且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的方式进行。

若以成功案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及介绍他人参加时,应就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进行示范,不得有虚伪不实。

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招募无行为能力人担任传销商;不得以训练、讲义、联谊、晋阶等名义,要求传销商缴纳与成本不相当的费用,或是缴纳显属不当的保证金或违约金。

草案规定,传销商得自订约日起算30天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契约。多层次传销事业应在契约终止生效后30天内,接受传销商退货的申请,并以传销商原购价格90%买回传销商所持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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