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纠拦停他人 恐涉妨害自由

【新唐人2012年12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新北市11日电)民众遇到车祸事故,如果上前拦阻对方停车,很可能触犯妨害自由罪。法界表示,妨害自由非告诉乃论,吁民众不要触法。

一名吕姓男子今年7月14日下午,驾车行经新北市五股区疏洪东路附近时,与陈姓男子发生行车纠纷。吕男涉嫌脚踹陈男的机车,喝令对方停车,除以三字经辱骂对方,并手持安全帽和电工钳殴打陈男,导致他腹部等处受到伤害。

陈事后提告,认为吕男涉犯伤害、公然侮辱和妨害自由。

板桥地检署侦办期间,吕男坦承犯行,伤害和公然侮辱部分,检方考量双方以新台币1万5000元达成和解,给吕男不起诉。

妨害自由部分,因非告诉乃论,检察官经告诉人同意后,对吕男“职权不起诉”。

法界人士说,民众遇到车祸事故,如果上前拦阻对方停车,很可能触犯非告诉乃论的“妨害自由罪”,若情节严重,恐难以获得检方职权不起诉,民众发生轻微擦撞车祸时,应先记下车号,事后再向警方报案,切勿上前拦阻以免触法。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