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选连任定义 绕了一圈回原点

【新唐人2012年12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19日电)前竹南镇长康世儒案反转对地方首长“连选连任”释义,重回以“届”界定,法律明确性和保障参政权的拉锯,是此案值得深思的课题。

第16届竹南镇长康世儒遭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当选无效定谳,成为内政部民国98年重新认定“连选连任”函释后,首位因行政和司法机关对“连选连任”见解不同,判决当选无效者。

曾任第14、15届竹南镇长的康世儒,第15届任内辞职转战立委当选,去年底原任第16届竹南镇长谢清泉因病过世,康回锅参加补选胜出。

苗栗县选举委员会依地方制度法主管机关内政部,98年3月9日发布以“连续参加2次同一职务之选举并当选就任”连选连任函释,审定康世儒合格,公告为竹南镇第16届镇长补选当选人。未料高等法院最终判决,日前宣告康世儒当选无效。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地方制度法“连选连任”的认定不同,不只影响康世儒个案,距离103年底地方七合一选举期程越来越近,后续效应引起关注。

为了厘清争议,内政部昨天发布“连选连任”最新函释,连选连任认定从上次改选或补选有无参选,变成上届有无参选,重回民国98年以前的游戏规则。

内政部民政司长黄丽馨指出,民国98年以前,内政部对“连选连任”释义,是以“届”为判断标准;98年函释是基于保障参政权,对“连选连任”从宽认定。

她坦言,98年函释后,连选连任以“次”界定的定义,连续受到礁溪乡长和竹南镇长选举个案的挑战,特别是康世儒案,内政部近日开会研商,学者专家认为,法律条文对参政权的限制应越明确越好,以“届”为判断标准较明确。

根据内政部新的函释,地制法55条至57条有关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一次”规定,是指同一职务连续2届当选就任,不论改选或补选任期都算在内。

即日起重新施行的以“届”认定连选连任函释,提升法律意旨的明确性,但相对的参政权较以往限缩,对较常出现补选的乡镇长层级选举影响较为明显。面对103年底的地方七合一选举,游戏规则的改变,也可能是部分选区的变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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