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7日电)有性侵前科而戴电子脚镣被监控的廖男被控于假释期间,性侵1名18岁少女。最高法院认定双方是合意性交,今天判决无罪定谳。
廖男曾于民国88年间,因违反惩治盗匪条例案件,有性侵前科,被判处15年徒刑定谳后,于99年7月间假释出狱,被检方以电子脚镣密切监控。
根据判决书指出,廖男于民国99年8月间,与少女在苗栗看守所因会面亲友结识,少女主动留下有电话号码及姓名的纸条给廖男,附注“有缘相遇,不知是否能相识做朋友”。
廖男被控发现少女有忧郁症后,邀少女到他位于台中市西屯区的住处,以身体强压少女后,性侵得逞,并企图强拍裸照。
法院一审认定廖男以强制手段对少女强制性交,依强制性交罪判处3年10月徒刑。检察官与廖男都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少女认识廖男后至前往廖男家中的期间,双方电话连络密集,少女对廖男应有好感。又廖男家中有其他人,若少女真遭性侵,却未有任何求救行为,返家后甚至还致电廖男报平安。
高院认为无具体证据证明少女对廖男的指控,且少女虽有轻度精神障碍,但对证述过程都能适切应答,其精神障碍不影响行使性自主决定能力,改判廖男无罪。
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判决廖男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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