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0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5日电)男子吴启豪持铁锤打死父亲、杀害胞妹未遂后自首。最高法院今天审结全案指出,吴男至警方供出杀父犯行,并未逃避法律制裁。
吴启豪于民国100年1月间不满父亲酒后叨念、要他找工作,与父亲爆发口角后,持铁锤猛击父亲头、脸部10至20次,将父亲活活打死,随后又持剪刀刺伤胞妹颈部,再到派出所自首。
一审依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等罪判处吴启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二审改判他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更一审再改判吴启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最高法院1月开辩论庭时,检、辩曾就原判决对吴启豪自首是否需减刑辩论。
最高法院指出,自首是否减刑,要看行为人自首时的动机是出于真诚悔悟还是自知无法推卸、迫于无奈,并预期可获减刑宽典才自首,就算法院未依刑法第62条规定减轻其刑,但主动接受裁判,仍属犯后态度,是刑法第57条科刑时应审酌的情状。
最高法院说,原判决认为吴启豪杀害父亲后,是因担心杀人犯行已无法掩饰,迫于无奈才向警方自首,希望获得减刑,因此就他杀害父亲部分,未减刑,这是法院依职权的适法行使,用法无违误。
但最高法院认为,吴启豪杀死父亲、杀害胞妹未遂后,立即到派出所供出杀父犯行,自愿接受国法制裁,并未逃避,之后也多次表示悔悟,审酌各项情状后,认为吴启豪仍有教化、矫正的可能,今天自为判决,判处吴启豪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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