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5日电)公民投票法规定,公投过关必须经过“双门槛”,包括投票人数须达全国投票权人总数1/2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1/2同意。
以2012年总统大选选举人数1808万6455人计算,公投投票人数须超过904万多人,有效票则要超过452万余人,公投才算过关。
中国国民党下午举行立法行政部门议事运作研讨会,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如果立法院提出核四停建公投、通过并且送中央选举委员会,估计约可在休会时的7、8月间举行公投。
根据公民投票法规定,立法院对于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认有进行公投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书,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后,交由中选会办理公民投票。
中选会公告公民投票案成立后,依规定应于之后1个月起至6个月内举行公民投票,并得与全国性的选举同日举办。
至于公投提案是否通过,公投法规定,投票人数须达全国投票权人总数1/2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1/2同意者,即为通过。
公投法第16条规定,立法院的提案经否决者,自否决之日起3年内,不得就该事项重行提出。但第33条也明订,有关公共设施的重大政策复决案经否决者,自投票结果公告之日起至该设施完工启用后8年内,不得重行提出。
若中国国民党发起的核四停建公投提案经立法院会通过,但最后投票结果遭否决,究竟3年内或8年内不得再提出,中选会内部有两派不同意见。
中选会内部有人主张核四属公共设施的重大政策复决应以公投法第33条规范,但也有人认为第16条规定的就是所有由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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