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5日讯】(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5日电)台东地方法院原住民法庭判决一件排湾族原住民私自持有枪械的案件无罪。台东地检署表示,各法院对类似案件见解不一,会提上诉。
这件张姓原住民被控非法持枪案,检方认为张男所持猎枪是“后膛枪”,与常见原住民自制猎枪的“前膛枪”有别,因此构成枪炮弹药管制条例定义的非法持有枪炮。
但原住民法庭认为,张男所持猎枪虽是“后膛枪”,但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应用之惠”,认为原住民传统自制猎枪从枪口装火药(前膛枪)比较危险,改为后膛枪符合国际公约精神,况且原住民进入山林狩猎及驱赶野生动物,是原住民族群体生活及对自我认同的重要行为,检方不能以此入罪。
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江梦芝表示,最近花莲高分院和台东地方法院对原住民持有未登记猎枪,陆续做出无罪判决;不过,高雄地方法院和高雄高分院却有法官对类似案件判有罪。
江梦芝表示,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对相关状况做无罪判决,既然法院本身见解不一,又没最高法院的判例及释宪,那检、警只能依据主管单位的解释,猎枪的主管机关是内政部,内政部认为猎枪属于枪炮,具有杀伤力,因此检察官还是会依法上诉。
律师吴汉成表示,法官判决张男持有猎枪无罪,是经过审慎调查,研究原住民传统文化,再加以解释国内相关条文,甚至引用联合国人权公约,目的就是在宪法保障的架构下,保障原住民本应享有传统文化的权利,不应以单一法律条文来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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