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24日电)行政院今天公布国营事业经营绩效奖金改善方案,未来奖金发放以经营绩效为评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经济部国营会执行长刘明忠表示,遵照行政院决议。
去年景气欠佳,部分国营事业亏损仍领高额年终奖金惹议;立法院今年1月通过决议,要求行政院订“公营事业机构及财团法人经营绩效奖金核算办法”,并在3个月内送立法院备查。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表示,国营事业经营绩效奖金核算制度检讨,订出1.2个月为平均高限基准的原则,加上0至1.2个月等3个级距(每个级距0.4个月)奖金。
也就是说,未达法定盈余者,按达成比例乘计1.2个月;超过法定盈余者,可领1.2个月绩效奖金加上级距奖金。
至于政策负担计算,刘明忠指出,将续依照现行办法,由各国营事业自行计算后,再呈报部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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