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职退抚 调退休给付计算基准

【新唐人2013年04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5日电)行政院今天公布军职人员退抚制度改革方案,调整退休给付计算基准为改采本阶最后3年的平均俸额,提拨费率调整为15%至18%。

行政院推动年金改革,上午院会通过劳工保险条例、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等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修正草案部分,在调整基金提拨机制、优惠存款部分比照教育人员退抚制度做调整,但考量军职人员的职业属性,部分措施采差异化设计。

退休给付计算基准方面,从现行最后在职俸额,改采本阶最后3年的平均俸额,如本阶服役未满3年者,则计算次一阶最后3年平均薪俸。

提拨费率由现行12%,调为15%至18%。优惠存款部分与公教人员制度同步调整。

服役年限部分,修正放宽军官最大服役年限,另订定军医、军法、特种电侦等具专业职能、技术或内勤特性人员,服满最大年限后,上校可继续服役至56岁、中校54岁、少校52岁、尉官50岁。

抚慰金部分,现行规定遗族得按1/2月退休金给与月抚慰金或领取一次抚慰金,调整为维持现行月抚慰金制度的给与额度,已退伍人员起支年龄与限制条件同公教人员;但领俸人员退伍除役生效时,婚姻关系存续2年以上未再婚的配偶,不受支领年龄的限制。

年资补偿金部分,现行规定具新旧制年资者退休时,得领取年资补偿金,调整为择领退休俸人员按未满15年年资为准,每减1年增给0.5个基数的一次补偿金;修正施行后6年内仍适用原规定核发。

对于未涉刑案,但累积惩处达考绩丙上、或记两大过以上,并经评审核予不适服现役人员,研拟限制仅得支领一次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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