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电信拟纳陆资 业者担忧

【新唐人2013年05月02日讯】(中央社记者江明晏台北2日电)第二类电信拟开放陆资来台,台湾电信业者担忧,长久竞争恐不利小业者发展,第一类电信业者也会受到相当程度的打击,等于要“绑手绑脚与人搏斗”。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后续四大协商之一,内容涉及两岸服务业市场的相互开放,预期包括电子商务、文创、金融、医疗、电信、海陆空运输、观光旅游等领域。

市场认为,陆资来台开放项目应会包括部分第二类电信服务项目,第一类电信由于涉及国安问题,被认为应会排除在外。

电信事业分为第一类及第二类电信事业,第一类电信事业是指设置电信基线设备,包含连接发信端及授信端的网路传输设备,例如设置行动基地台、铺设ADSL、光纤等网路基础建设,提供电信服务,需经由主管机关特许,并发给特许执照。

第一类电信业者包括固网的中华电信、台固、速博等,行动电信业者的中华电信、台湾大哥大、远传电信、亚太电信、威宝电信,以及一些以有线电视经营固网服务的业者。

第二类电信事业,包括网路加值服务、电话卡贩售等所有不属于第一类的电信事业,而向第一类电信业者租用基地台,批发行动电话门号的业者,如统一超商电信(7 Mobile)等,也属于第二类电信的范畴。

电信业者表示,第二类电信若开放陆资来台,初期消费者在网路加值服务、大陆电话卡等业务上,都可望享受更多元选择。但对手若采取削价竞争,长久下来,恐不利小业者生存空间,而第一类电信业者,如电信三雄,也会受到相当程度的打击。

电信业者进一步说明,若开放陆资经营台湾第二类电信项目,大陆业者也可以申请第二类电信执照,向台湾第一类电信租用设备,经营行动电话、固网项目,而经营同样项目的第一类电信业者受到电信法的规定,对价格的控管较第二类电信业者更严格,等于是“绑手绑脚与人搏斗”。

业者认为,至少要“放开手脚”,才能与对方合理竞争。

不过,第二类电信目前已开放外资投资,业者认为,投资情形并没有很踊跃,主因为台湾电信市场小,但陆资若挟着雄厚资本,长期以削价方式竞争,台湾第一类电信业者在没有合理理由拒绝提供设备租用的情况下,大陆业者要主导市场并不难。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