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0日电)黄姓女子控诉廖女与先生通奸,请求赔偿。台北地方法院审酌黄女与先生先签有协议,约定不干扰彼此私生活,判她败诉。
根据台北地院今天公布判决书,黄女主张,廖女与她的先生王姓男子自民国86年起同居,侵害配偶权,为此感到痛苦万分,请求廖女赔偿精神慰抚金新台币150万元。
法院调查认为,王、廖两人同居前,王男已于80年4月间与黄女签立协议书,约定给妻子1000万元,每月给付3万5000元,双方“互不干扰私生活”。
且两人女儿也证称,所谓“互不干扰私生活”是指“不管我爸在外面做什么(包括跟人家同居或交男女朋友),我妈都不能管”。
法院审理认为,黄女与先生签立协议在先,同意对方有其他男女亲密关系交往的自由,且于98年当时就协议离婚进行调解时,即已确认这项约定,因此判决黄女败诉。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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