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5月31日讯】福建省高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闽民终字第427号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218号驳回起诉的裁 定,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陈信滔的民事索赔诉讼。从而在司法上确认了陈信滔要求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虽然,福建省高院在事隔多年后作出了迟到的公 正裁定。但,这迟到的正义还需要福州市中级法院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福州市中级法院定于2013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第9法庭重审本案,届时敬请媒体朋友们莅临福州作深度报道。
我的几点情况说明:
一、本案的立案经过。
1、2005年8月5日,在福州中院审理“2.20”警匪勾结案时,我即提起《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被中院驳回,理由是刑事部分重大恶劣,要快审快判,民事部分待刑事部分尘埃落定,另行提起诉讼。
2、2005年11月2日,福建省高院维持福州中院的裁定。
3、求告无门之下,2006年6月30日,在京邀请了应松年、姜明安、尹田、张新宝、毕玉谦、杨立新6位专家对本案进行研讨:
⑴、本案职务行为与职务侵权确信无疑,福州市公安局是职务侵权与王振忠(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2.20枪案幕后总策划)均应担责。
⑵、案件应由福建省高院受理或指定异地管辖较为妥当(福州市司法机关应回避)。
⑶、本案完全可以适用民法121条。
4、2006年7月15日,正式向省高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5、2008年12月9日,省高院经2年多的反复研究,仅以诉讼标的额低未达到立案标准为由,推拖给福州中院受理。并郑重承诺高院会做好二审的把关工作,最终主持公平正义。
6、2009年1月20日,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权立案请求。
7、2011年4月20日,在苦告7年多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受理确定立案
8、2012年3月30日上午9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裁定书》,全部驳回我的索赔诉讼,我当庭表达最强烈抗议并提出上诉。
9、2012年4月25日,福建省高院正式上诉立案。
10、2013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裁定: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陈信滔的民事索赔诉讼。
案件发生迄今已13年了,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权诉讼也历经9年的“抗战”,公平正义何时才能实现。
二、福州市公安局侵权责任明显
1、从案卷中可查明涉案的警察39人,涉及的公安机关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公安分局、晋安刑警大队、岳峰派出所、岳峰刑警中队几级联动。
2、涉案的警察收受了徐承平的贿赂并从我被抢的资产中坐地分赃,具体有:王振忠、郝文、刘雄、郑军、沈思忠、郑明……参与当晚杀人抢劫的干警收到了徐承平30000元的奖励。
3、警方不仅操控舆论媒体,颠倒黑白以达未审先判的目的,更有十数名警察出具了书面伪证。
4、福州警方制造了这起令人发指严重侵犯人权的大要案,从未抱有愧疚悔意,积极善后消除影响,只是一味推诿搪塞,转嫁罪孽拖法院下水:
(1)、“2.20”枪案发生的当晚,杀人与抢劫是同时进行,警方不仅杀人也参与了抢劫财物,并出动了标有“公安”字样的拖车直接实施抢劫行为。
(2)、威逼恐吓并关押我的保管员达48小时,搜出钥匙转交徐承平,致使我的财产失控。
(3)、杀人抢劫案后我们员工、家属、本人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巨额资产被劫掠,请求出警处置,得到的却是呵斥威胁,推由法院起诉立案审理走法律程序。
(4)、聘请的律师在现场调查取证,被警匪合力殴打并销毁取证材料。
(5)、我本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却被羁押达3年之久。
(6)、当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不见福州警方表示歉意与抚慰,有恃无恐狂妄地表示,本案一切由法院受理解决,判公安局赔偿1 个亿我们就赔一个亿。
(7)、在福州中院一审过程中,拒不出庭应诉,无法无天、傲慢敷衍、藐视法庭,在中院做工作勉强出庭后也是一言不发,全盘推托。
(8)、在我9年来正常的上访、信访的过程中,警方对我采取的是跟踪、监视、断网、绑架、拘传、禁闭、巧立罪名等卑鄙手段。
三、王振忠的犯罪事实无可置疑
⑴、请求法院调取省纪委“5.22”专案材料,进一步查清王振忠的犯罪事实及对我的财产构成的侵权事实。
⑵、王振忠与徐承平的关系证明,可以说如果没有王振忠的支持与参与,徐承平没有能力发动这起惨剧。
⑶、王振忠收受了徐承平的贿赂一部尼桑兰鸟车(从我被抢的车辆中分脏[闽A25798尼桑车]转送情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