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8月6日讯】(新唐人记者韩净综合报导)大陆新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条文。这一法律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中,不仅存在争议,还遭遇尴尬。在安徽合肥的一宗赡养纠纷中,法院判决5名子女定期看望母亲,子女的做法是只在门口“看看”,连门都不进。
据大陆媒体报导,合肥庐阳区年过七旬的周老太的5名子女都不愿与母亲一起生活,周老太无奈之下将儿女告上法庭。法院根据新修订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要求5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
5名子女因与母亲有矛盾,根本不执行法律判决。母亲在家不见儿女上门探望,只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经过法官调解,子女最后同意回去看望老人,据记者引述法院的话“子女们仅仅是在门口‘看看’老人,话不到几句就争吵至不欢而散。”最后经协商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把周老太安置在养老院。
《吉林日报》报导引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认为, “这句话没有法律意义,因为根本没有可操作性,说了等于没说。”
时事评论员横河曾在接受《希望之声》采访时指出,中共把这个法律条文拿出来,有两个可能性。一是企图把自己放在一个道德教化的教育者的位置上,二是推卸政府应该负的责任。“现在中国的老年人口已经到了1.7亿,按照老年法的规定60岁以上就算的话,那么政府的错误政策造成了养老的巨大的负担,这个就是政府应该负全部责任的。而中共现今用一个不能够强制实施的法律里面的几句话,就轻而易举的把它几十年的错误政策,和它税收以后应该承担的政府责任就推销掉了。”
也有市民质疑,常回家看看,怎样叫“常”,如何叫“看”?对于一些身海外奔波不能时常回国的游子,如果不能按照“老人法”去做,似乎就违法了?
有网友评论,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单靠法律能解决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