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法院作假 顾此失彼乱方寸

【新唐人2013年9月2日讯】石柱栏村委会必要共同诉讼,多种共同诉讼标的,接近三年,经三审均只立案一个被告,并只审土地返还,除定性外唯一一点点正确,将57.97亩土地及地上设施返回给村委会。莱州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曾与2012年初,以村委会没起诉清除地上物,林业厅、林业局有回复文件为由,执行名义返还实际不返还。

2013年7月后,又以估算强制执行需三万元,让村委会承担一万元,因村委会依法不履行此种责任义务,被搁置。 2013年8月27日,又以前者同样的理由,把强制执行演变让村委会重新起诉。

一、莱州法院本该自查堵漏,按照判决裁定,先予执行土地返还,强制被告执行义务。蹊跷的是让村委会重新起诉,回到起诉原点,不但否定了三审唯一一点点正确,而且把责任推给村委会。村委会2013年8月29日,尽管书写如同强制执行申请书,改头换面的起诉状,但毕竟是起诉状,对此是否还会三年三审,如有借口是否再退回原点起诉?此外对邹金海全部案情,张福新占地、占房、占林、占井损失,抢劫与诉讼间寻衅滋事,打砸抢烧损害的集体和个人财产……依照二审终判独立诉讼另行主张,不管是否立案,还需十几次起诉,如同审理土地一样大转弯,多转圈的恶意循环,是否也会走向半世纪?

二、说村委会没起诉清除地上物,事实上村委会在两审曾请求返还土地,清除地上物,有两审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状为证。村委会2010年3月27日通知,概况要点,返还土地,清除地上物。

1、法院判决土地返还案件,应该和必须知道清除地上物,恢复原状的重要,否则怎么返还土地?为此勿须起诉清除地上物。

2、(2010)莱州民初字1972号判决书,3页倒数9行—-4页正数4行,可见村委会2010年3月27日通知。 5页正数8行—-10行,本院认为……原告享有随时要求返还土地的权利,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要求被告停止耕种,及时清理地上作物、树木,合乎农时安排。

3、民事上诉状1页,上诉请求2,判令被告返还给村委会57.97亩土地,清除其地上物。民事上诉答辩状,4页倒数7行—-倒数1行,答辩被上诉人侵占土地,只有暴利没有损失,侵占土地违法,在侵占农田上种植林木是连续违法,并援引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2011)烟民四终字第536号判决书,可见2010年3月27日通知。

4、说2010年3月27日通知,是列在判决书中,意不是起诉。列在判决书中,只证明村委会坚决要求返还土地,清除其地上设施、作物、树木,也证明与被告的争议。重中之重对判决存在重要意义,否则就不该列在判决书中,列在其中,就该为其负责。

三、说莱州林业局,山东省林业厅回复文件,村主任张玉玺说回复文件不是法律,为此发生不愉快的争议,对此需说,林业机关的回复和法院的报告文件,均不是法律,前者是行政行为,后者是司法行为,两种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如果法院报告张福新侵占土地违法,在可耕农田栽种林木是连续违法,即便回复与法相悖,法院应该依法不受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本案蹊跷的是,合法林木被盗伐不受保护,却偏偏保护非法林木。

四、石柱栏村委会,2010年前债务八十多万,缴纳诉讼费实属无能为力,为吸取一审不批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教训,弥补有理无钱不能诉讼,确保集体财产不旁落违法人,依照二审终判、独立诉讼、另行主张、化整为零、分立起诉,由小的胜诉费缴纳此后起诉的诉讼费,以此类推,缓解有理无钱,被法院挡在诉讼门外。即便到结束,落个有理无钱,是石柱栏村委会和一千五百多村民的志气、正气没有丢。对此担心继续不立案,有理合法起诉挡在诉讼门外。

综上:莱州法院,审理石柱栏村委会诉讼案法官,拆算必要共同诉讼,多种共同诉讼标的,暂且搁置,只对三审已判,单一土地返还,至今没采取强制措施,不但不自查原因,纠正错误,而且找借口、想办法,把责任移嫁给村委会,瞄准张玉玺维权,不保护集体财产、不维护一千五百多村民利益,为扳倒张玉玺采取循环起诉,加大了拖长时间,说其玩弄法律不为过。        

委托代理人张玉树山东省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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