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察高层集体买官案 离奇“消失”

【新唐人2014年8月8日讯】(新唐人记者钟离述综合报导)日前,中国大陆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一宗集体买官案被作为个别受贿案判决,丑闻被港媒曝光,引起舆论对中共反腐合法性以及公正性的质疑。

据查,香港《明报》8月7日报导所说案件,系指2014年5月16日,中共四川省青神县法院对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涉嫌受贿案的宣判,被告人王志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根据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日发出的刑事起诉书,王志刚被控受贿罪及徇私枉法罪,被指行贿者包括6名眉山市公安局的高级官员,行贿原因为“对其工作上的关照”、“对其工作调动的支持”、“对其职务晋升的关照”等,行贿金额由5万元(人民币,下同)至10万元不等。从检控书来看,这明显是一宗公安集体买官卖官案。

然而,待到今年5月16日一审判决,一些非公安人员和王志刚遭刑事起诉,而6名早前承认行贿的公安高干却全部免控。王志刚被以收受总金额约300多万元判刑。

对于6名公安高干被指行贿,一审判决书只极简单的解释说:“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令人费解的是,对于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青神法院不论采信与否,都按常规交代控辩双方有何证据,法院基于什么理由采纳那些证据,唯独谈到6人买官一事却轻描淡写含煳其辞。

港媒评论说,以上现象有两个可能:

如果检控书及6人的供辞讲的是真话,那么中共四川当地法院判决就是徇私枉法,假反腐之名行选择性定罪之实,将公安集体买官卖官的腐败大案,淡化为个别官员一般受贿案。

另一种可能,如果检控书及6人供辞是假话,中共纪委的双规调查和检察院的刑事起诉就是砌词构陷,假反腐之名行清除异己之实,视司法公正如无物。

其实,早在该案5月一审判决后,在法律界就已经引起广泛质疑和讨论,但是中共四川当地法院未能给出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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