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铭:江氏集团杀人的另一邪恶方式——药物迫害

据明慧网近日报导,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法轮功学员李淑兰,被药物迫害致精神失常,至今已十四年。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善良农妇李淑兰,在被北市昌平区610洗脑班非法关押迫害了不到一个月后,被放回家。刚回家的李淑兰头脑还清醒,她告诉家人:“从洗脑班回来前,四个小伙子按着她,给她灌了四片大白药片。”一周后,好端端的李淑兰变成了一个智障呆傻的人。

在兴安劳教所,李淑兰每天都被几个狱警轮流包夹看着,不让睡觉,强迫写“三书”,不写就天天“熬鹰”,逼着看诽谤法轮大法的录像,还强迫干各种超体力的劳动,就连她的大小便都受狱警限制。李淑兰的身体被迫害垮了,大小便失禁,在裤裆拉、尿,臊臭难闻,狱警看她身体实在不行了,怕她死在劳教所,才让她保外就医。

回家后,李淑兰通过炼功,身体又得到了康复。二零零一年九月,她给劳教所写了一封信,告诉他们不能跟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并声明在那里被迫所写的所谓“三书”作废。

劳教所与昌平区610勾结,又把她绑架到昌平区朝凤奄洗脑班。洗脑班堪称纳粹集中营,昼夜不停的让她看歪曲法轮功事实的录像,逼她写“三书”,还强制给她吃了不明药物,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昌平610把她送回家。

刚刚回到家李淑兰头脑还清醒,她告诉家人“从洗脑班回来前,洗脑班四个小伙子按着她给她灌了四片大白药片”。后来她的身体和精神越来越差,第五天精神反常,就是一个劲的笑,两天后,又大哭,很吓人,一周后,就完全变成了一个智障呆傻的人,不知道吃喝,大小便失禁,连自己的家人都不认识,两眼呆滞无神,与从前的她判若两人。

洗脑班到底给李淑兰吃了什么药,能让一个好端端的人变成呆傻的人?!直到现在李淑兰还是不知吃喝,大小便失禁。

李淑兰的爱人同样是个老实人,自从把李淑兰抓走后,村委会、610就给他家停水停电,剥夺他的正常生活的权利,他找村委会评理为啥给停水停电,村委会倚仗江泽民撑腰,蛮横的辱骂他。特别是李淑兰回来之后,被迫害成了痴呆人,他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心理承受到了极限,他那高大强壮的身体再也支撑不住了,在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身患淋巴癌含冤离世。(详情请看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报导:北京昌平区善良农妇被610灌药致失常)

一死一残,一个幸福家庭就这样被残酷毁掉了。

十六年来,被中共江泽民集团用药物致残致死的法轮功学员成千上万。甘肃白银市白银公司氟化盐厂法轮功学员劭世祥。被强行打了八针毒针,致使劭世祥神智不清,不能说话。被送回家时,人已昏迷不醒,不能动弹,含冤去世。

重庆市奉节县法轮功学员沈学娅,在劳教所用尽各种酷刑都无法让她转化,于是每天强迫她吃一颗白色药片,最后导致沈学娅神志不清,精神失常。2009年2月劳教所将精神失常的沈学娅放回家,3月1日上午沈学娅不幸坠楼身亡。

北京市海淀区远大中学退休教师张淑珍,被劳教所警察往她肛门注射不明药物,导致张淑珍剧烈腹痛,肚子胀得比怀孕妇女的肚子还大,于2002年10月9日含冤离世。

据调查显示,被中共迫害致死的3,653个法轮功学员中,有234位被精神药物或毒药迫害,其中69%被强行注射精神药物或毒药,36%被强行灌食精神药物或毒药,11%被暗中下毒。中共精神药物与毒药致死率高达53%。被中共精神药物或毒药摧残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中,33%在劳教所被精神药物或药迫害致死,30%在洗脑班、精神病院等黑监狱被精神药物或毒药迫害致死,18%在监狱被精神药物或毒药迫害致死,10%在派出所、公安局被精神药物或毒药迫害致死,8%在看守所被精神药物或毒药迫害致死。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看到,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有多么惨绝人寰和灭绝人性,有多少好端端精神正常的人被它们迫害得致疯致傻、致残致死!今天法轮功学员及其家人顶着巨大的压力控告江泽民的罪行,哪一份诉状不是他们的血泪控诉?当前世界上谴责和呼吁结束这场迫害的国家和国际组织越来越多,法办迫害法轮功的元凶,解体危害人类的中共邪恶政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但是面对逾十九万人的控告状和逾五十五万人的举报信,世界上仍然还有一些国家政府对此事不闻不问,持漠视态度,有的把自己国家民族的利益高于一切,不愿得罪中共政权,装聋作哑,任中国的人权状况继续恶化,任这场邪恶的迫害持续下去。

2015年10月15日,法轮功学员在美国洛杉矶市中心潘兴广场举行主题集会。“追查国际”发言人汪志远先生表示,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国家犯罪至今未停止,这种历史在无情地重复,让人类蒙羞。

笔者认为让人类蒙羞的不仅仅是无情地重复的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恶,它包括至今不能结束的这场对法轮功的整体迫害,也包括任由中共恶魔肆意残害人类的所有国家、国家组织及国际社会。这场迫害不能结束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耻辱,也是人类的大不幸!愿全人类共同来关注这场迫害,关注至今处在苦难中的法轮功学员及其他们的亲人们,尽快结束这场毫无人道的迫害,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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