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玉喜:魏鹏远涉案3.4亿 背后谁在“包庇”

2016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因为他人在煤炭专案审核、专家评审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事项谋取利益,非法受贿2.1亿元,魏鹏远另有1.3亿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魏鹏远因涉案3.4亿余元,被河北省保定中院判处死缓(2016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

魏鹏远落马后,办案人员从魏鹏远家中搜出1.15吨现金2.3亿元,“征调”16台点钞机,结果当场烧坏4台。魏鹏远因此创造一个记录: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数额最大案件。3.4亿余元现金都是百元大炒可平铺5个半足球场﹔高度相当3个33层大厦。副厅级官员魏鹏远,竟刷新多少腐败官员贪腐记录,这实在让人震惊!“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魏鹏远如何聚敛如此巨额财富?魏鹏远怎么就刷新中国官员贪腐记录?这怎不令人费猜详?

近日,中央第九轮巡视,国家能源局党组巡视整改报告披露﹔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落实“两个责任”缺位问题称:对收到的反映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严重违纪线索仅作“暂存处理”。显然,这意味魏鹏远问题线索早已反映到国家能源局,是有人把线索“暂存”而不处理。这导致魏鹏远得到庇护,致使司法机关制裁至少迟到半年。就是这样一名巨贪大蠹,问题线索居然能被“暂存”?这究竟“疏忽”还是有人故意为之?究竟是谁出于什么原因,试图帮助“亿元司长”逃避法律制裁呢?

显然,魏鹏远严重贪腐问题可能是中央巡视组巡视发现线索?能够对反映魏鹏远严重违纪线索作“暂存处理”的,至少是国家能源局党组、纪检组或国家发改委相关官员?他们究竟出于什么动机暂存魏鹏远严重违纪线索呢?显然,这一“暂存处理”传递相关官员对魏鹏远的袒护、包庇之情!相关官员为什么会对魏鹏远袒护、包庇呢?他们究竟是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还是之间有什么利益纠葛呢?

1996年左右,魏鹏远进入国家计委,2000年前魏鹏远因嫖娼被抓,被当时国家计委基础产业司一领导保下,魏鹏远一直被控制使用。魏鹏远2009年左右入党,副司长享受正处级待遇可能也与此有关。那么,魏鹏远在当时国家计委嫖娼被抓,国家计委基础产业司又是哪一领导将魏鹏远保下?基础产业司这一领导与魏鹏远又有哪些勾结?就是这样的魏鹏远又何以继续入党升官?魏鹏远这一问题又岂是国家计委基础产业司领导能保下的?这背后是否又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纠葛?看来魏鹏远的人脉关系真的不一般!魏鹏远咋总是能“遇难成祥”?

此番魏鹏远涉案金额3.4亿余元,魏鹏远被称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魏鹏远到案后并没有关于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立功表现”。 魏鹏远仅家中就被查抄2.3亿元现金,这是无法回避的铁的事实。魏鹏远供述自己罪行时又如何抵赖?就是这样的魏鹏远又何以仅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就竟然被“从轻处罚”判为死缓了?如此中国贪官的贪腐是否将上升为几百亿、上千亿,甚至更多?

官方、媒体没有说明此番是谁保下魏鹏远一命?但纵观魏鹏远仕途经历,总是屡屡的“遇难成祥”,笔者坚信魏鹏远一定又是被哪一腐败高官赦免“死罪”了?魏鹏远的人脉关系关键时总是会救魏鹏远的!真不知魏鹏远背后是庞大的家族背景?还是魏鹏远大肆金钱投资的结果?魏鹏远总是屡屡的“遇难成祥”,背后根源究竟是什么?相关部门是否该给公众一个明白?

魏鹏远最后陈述时说,“钱财没让我心安理得,反而让我罪孽深重。从被抓至今,我一直在既愧又悔中度过”。显然,这是魏鹏远欺骗世人的弥天大谎?魏鹏远利用权力大肆捞取金钱时,一定是心花怒发,而绝不会是这样既愧又悔的感受?

至于魏鹏远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那只是忽悠老百姓。试问中国的哪一部法律被严格执行?修改前的法律贪腐10万元可判死刑,结果一再的多少千万、多少亿的巨贪大蠹都被一再赦免!假如坚持贪腐10万元即判死刑,今天至于有如此之多官场腐败吗?如果贪官不怕死,至于动辄痛哭流涕表演“立功”吗?当法律成为“橡皮泥”可以任意揉捏﹔法律成为“稻草人”根本吓唬不了罪犯!显然,什么法律都被腐败突破!以致于中国社会罪犯成为最无所顾忌、最猖獗的群体!以至于多少善良的百姓因违法犯罪利益诱惑大,犯罪成本低廉而成为罪犯?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让多少老百姓看不起病,还让老百姓无形中承担上千亿的医药负担,成为老百姓心中永远的痛!他们的罪孽深重到了天怒人怨的顶点,就是舍不得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走出了多少魏鹏远、许永盛、郝卫平、王骏、梁波这样的巨贪大蠹,他们多国家、人民的危害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显然,他们依然将被一个个赦免!法律为什么总是宽大无边?人们怎么就总看不到法律严惩腐败官员?

当罪犯一个个倡狂地挑战法律时?法律咋在罪犯面前全无作为、束手无策?司法为什么对罪犯如此多情?试问如此以何保证国家安全?如何保护人民?如何治理社会?司法还有什么底线?司法部门到底还有多少“黄松有、奚晓明”?(原标题:涉案3.4亿副司长咋总有人“包庇”?)

──转自《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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