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别轻忽 竟藏“潘朵拉”漏洞条款

【新唐人2018年02月14日讯】先前我们为您报导,陆资来台大肆收购、染红台股,而其实更大的危机,还在后头,“陆资侵台大追查专题”带您关注,去年年底行政院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就有学者专家质疑,部分条文,将开启企业经营权争夺纷争,严重影响产业秩序。

台湾公司法,面临重大变革,去年一连八场大型公听会,二十多场研讨会讨论下,行政院确定草案版本,12月21日正式送入立法院,成为新会期优先法案。

经济部商业司副司长陈秘顺:“这个法非常,这一次非常强调股东股权平等的概念,所以就许多股东权的行使,还有股东提案权,还有召集股东会,这一块的平权。”

公司法修法草案重点,要建立友善新创企业环境,增加筹资弹性,导入洗钱防制概念,揭露公司“最终受益人”,而过去修法前,股东会与董事会,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例外情况,由持股3%以上股东(持有一年以上),以书面请求召开,并受主管机关实质审查。不过修法后,放宽规定,股东持股大于50%,无须向董事会、主管机关申请,可径自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本次修法,总共修正150条条文,像是修改192条之一,“取消公司董事会之董事提名审查权”,好让公司派不得球员兼裁判,以及明定173之1,“持股过半股东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大幅强化市场派权益,不过在法条欠缺配套下,有专家直指,部分修法条文,恐怕导致严重后果。”

台湾法学会财经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曜琛:“(173条之1)在全球的确是首例,因为在英美体系当中,甚至日本当中,我所晓得是,都没有这样子的条文。从股东固有的股东权当中里面,直接介入,直接进入,他(股东)必须要去等于是做公司股务、议事,发股东会通知,因为他直接召集,他不是发间接请求董事会来召集。那这个是开启这个非合意(并购)之门,那而且是创,例如说其他先进国家的先例。”

专家解释,对照美国各州公司法,股东召集会议,一般只具有“请求权”,而非直接召集权,部分美国州,即便股东虽然可以直接召开股东会,也限制持股资格(应持有表决权股份20%,最高不得超过50%),德拉瓦州公司法,对相关规范,全数由章程或附属章程订定,日本公司法,也并未直接赋予股东自行召集权力。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财经法律组主任吴盈德:“我想大概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大概就是经营权的争夺,比如说,如果他透过市场上面的这个,收购的股权的这个方式,达到一定的成数,一定的比重,譬如说超过50%,他就可以进行发动股东临时会,那可能出现经营权争夺的这个情况,那么对于目前我国公司,要采取较为经营稳健的这样子的方式,可能就不是很好的一个走向。”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王志诚(2018.2.5):“很容易想像,在目前的条文设计之下,一定会有很多不公,刚刚提到的,我自称50%,我就来弄了,那弄了已经天翻地覆了,股票价格已经怎么样?搞不好飙涨,或者是暴跌。”

过去临时股东会召开,受主管机关实质审查,如今一旦假外资、陆资、恶意并购者,伙同人头户与相关股东,可随时召集股东会,将衍生诸多弊病!持股比率如何认定?召集由谁发布?股价是否可有人为操纵可能?股东漫无目的提出议案,干扰正常营运,又该如何把关?

王志诚:“因为它现在没有任何审查,没有经过法院审查,或是主管机关审查,那到时候,谁来判定他有持股过半呢,你了解吧,没有人审查,那自称持股过半就来发动来召集,到最后发现如果没有呢,这影响投资人的权益太大了。因为你要号召持股50%的人来召开股东会,那彼此之间是不是有协议,那可能违反证交法43条之一。”

国民党立委曾铭宗:“它会造成比如说派系之间的倾轧,或者争夺,会常常开股东会,会造成股权的重大争议。”

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不过就像我们比较担心的是过犹不及,就说这样子阻止了,比如说公司派去垄断所有的权利,让股东无法自救,可是从另外一方面,会不会让一些人也可以去操作这个临时股东会,它的(举行)频率我想应该不需要过多,那这些其实主管机关,是不是有些实行细则可以来谈。”

台湾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开发行公司约占2151家,非公开发行公司达16万家,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占比97%,更有不少属于家族企业,都属新版公司法受影响对象,台面下的茶壶风暴,恐怕会更加激烈。

1111人力银行公共事务部暨职涯发展中心总经理李大华:“如果今天有家中小企业,股东人数在10人之内,又要集合彼此又认识的亲朋好友在一起,要超过半数,不是难事,那因此而会让这家公司的经营权易主,不管它上市柜,还是没有上市柜,都会造成经营的过程当中,是一大冲击。”

政大法律系教授方嘉麟:“当然如果说任期没有届满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让经营权比较容易来更迭,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说,如果公司的股权事实上已经集中于1到数人之手,我们都是希望能够迅速有效的,把经营权来移转。所以这是一个利弊得失的衡量。”

民间公司法全盘修正修法委员会执行长,政大法律系教授方嘉麟建议,修法版本可导入商业法院仲裁,避免经营权纷争歹戏拖棚。商业司则解释,非公开发行公司,可采取闭锁型企业模式,限制股权交易,或发行具否决权特别股,可避免恶意收购情事发生,不过公开发行公司,如果遭遇市场派收购,仍只能依赖既有证交法、主管机关监管防范。

经济部商业司副司长陈秘顺:“那如果要预防,就未来我们这个其实有,扩张可以适用到,一般的非公发公司,都可以来发行具有特定事项否决权的特别股,那你就可以用这个,具有特定事项否决权的特别股,来拒绝其他公司的并购。”

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先勇:“所以我认为是说,修法上的确是要把一些召集权,或是说怎么样让外部股东去参与公司经营的的权力的门槛放宽,可是同时可能在放宽的情况下,也要去思考有些配套的措施。”

公司法修法兹事体大,涉及种种面向,一旦欠缺完善规范,恐将形成资本市场巨大漏洞,针对揭露实质受益人规定,草案内容中,仅要求申报董事、监察人、持股10%以上股东,依旧与国外英美制度普遍揭露5%持股以上自然人,存有落差,国际间要求遵循洗钱防制法规范,日趋严格下,就看立法院能否就产业面向,客观进行修正。

文字采访:沈唯同
摄影剪辑:林嘉韦 曾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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