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宪法允许弹劾前总统吗?

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原泉编译

美国参议院有权审判前总统唐纳德‧川普(特朗普)吗?媒体上到处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答案。

但真正的答案是:我们不知道。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让我澄清一件事:我坚信,弹劾案毫无价值,弹劾前总统的提案是荒谬的。

但总统离任后是否能被弹劾和定罪则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这篇文章对一些读者来说可能很难理解但请坚持看下去,到结尾时,你会明白为什么真正的答案是,“我们不知道。”

宪法》是法律文件。至少500年来,英国和美国的法院解释法律文件的通常方式是寻求“制订者的意图”。如果我们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制订者的实际意图(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的理解),我们就会在法律生效时,检查法律文件的公众含义。

宪法而言,“制订者”是1787年至1790年间批准该文件的1,648名州议会代表。

对于弹劾是否包括前官员,我们没有得到宪法批准者的明确声明,因此,我们必须问,在1787年和1790年期间,宪法弹劾语言的公众含义是什么,公众会如何理解它?

我们应该忽略正在讨论的一些“先例”,因为它们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例如,在1797年,参议院开除了参议员威廉‧布朗特(William Blount),然后众议院对他进行了弹劾,参议院拒绝审判他。我们确实不清楚参议院为什么拒绝审判,可能是因为参议院不认为国会议员可以被弹劾,也可能是因为布朗特已经下台,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我们不予考虑布朗特案的一个原因是它很模糊。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1797年作出的决定,通常不足以证明《宪法》批准者在几年前非常不同的情况下对宪法的理解。

还有另一个例子:1876年,战争部长威廉‧贝尔纳普(William Belknap)在离任后被弹劾。大多数参议员认为他们可以审判他,但有足够多的少数参议员阻止定罪,因为他们认为他们不能。这个例子也是含糊不清的,毫无借鉴,因为这个决定是在1876年作出的,根本无法证明《宪法》批准者近一个世纪前的想法。

现在让我们看一些相关的证据:《宪法》的文本和批准宪法的人所掌握的事实。我们先来看第一条(立法部门)。

第1条第2节第5项罗列了弹劾的权力:“众议院拥有唯一的弹劾权。”第一条第3节第6项又赋予了另一项权力:“参议院拥有审判所有弹劾案的唯一权力。”(强调说明)

请注意,《宪法》将这些弹劾权单独授予国会参众两院,而不是作为联邦立法机构的国会。(法院称这种授权为“联邦职能”。)

在1787—90年,“弹劾权”这个词是什么意思?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包括对前官员的诉讼,甚至包括对从未当过官员的公民个人的诉讼。在整个宪法辩论中,英国议会进行了一次著名的弹劾程序,对象是一位名叫沃伦‧黑斯廷斯(Warren Hastings)的前殖民地总督,(美国开国元勋之一)乔治‧梅森(George Mason)在制宪会议上提到了黑斯廷斯案。

此外,一些州的宪法明确授权弹劾前官员。制宪会议和批准公约的各个州的意见也可被解释为接受对前官员的弹劾。

但这还不是故事的结尾。让我们来看看《宪法》的其它部分:

在列举的弹劾和审判的权力之后,第1条款增加了限制(第1章第3节第6—7条,这些限制如下:

“未经出席的三分之二【参议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以下方面:免职,剥夺担任和享受任何荣誉职务、以及在美国的信托或利益的资格,但被定罪的一方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那些反对弹劾前官员的人指出,这段话指的是免职,而免职只能适用于现任官员。的确如此。但另一方面,它也允许取消资格,这可以适用于现任或前任官员。

然而在第三方面(正如《屋顶上的提琴手(Fiddler on the Roof)》中的泰维所说的那样),第一条款明确规定前官员可以接受正常的刑事诉讼,这表明这些是针对前官员的主要补救措施。

《宪法》第二条款(行政部门)首先指明了总统;然后列出了他的权力和职责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最后,第4条规定了罢免官员的方法。

“美国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职官员,如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和定罪,应予免职。”

反对给川普定罪的人以这一节为依据。他们指出,这段话和前一段一样,似乎只适用于当时在职的个人。“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职官员……应被免职。”他们有一条法律准则的支持,从拉丁语大致翻译过来是说:如果一份文件列出了一些东西(比如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职官员),那就意味着该文件排除了其它东西(比如前官员)。

让我们再往下看:我们知道美国《宪法》排除了弹劾从未担过公职的公民,尽管《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为什么我们知道这一点?因为从未担任过公职的公民不属于“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职官员”的范畴。

我们也知道弹劾国会议员是违宪的。为什么?同样的原因,他们不在可以被弹劾的名单上。

我们知道——确切地说,应该知道——从宪法上讲,你不能因为一个人(甚至是唐纳德‧川普)质疑选举,或者告诉民众“和平地”步行前往国会大厦而弹劾他。为什么?部分原因是《宪法》告诉我们,弹劾的依据是“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严重)轻罪”。这个列表意味着其它原因被排除在外。

有一些历史可以支持《宪法》不允许弹劾前官员的观点。在1776年到1786年期间,几乎所有的州都写了新的州宪法。一般来说,后来的宪法比早期的宪法对弹劾的限制更多,因为美国人正在逐步缩小英国弹劾法的范围。

我们还知道,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尤其受到纽约和马萨诸塞州宪法的影响。美国《宪法》弹劾案的大部分措辞都与他们的语言一致。与一些早期的州宪法不同,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的宪法都暗示前官员不能被弹劾。

让我们看看另一个变数:当你读到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术语时,了解其背后的原因(“政策”)是有帮助的。我们知道,弹劾的一个原因是为了除掉坏官员。但还有一个政策可以阻止在任官员的不良行为。这是允许弹劾前官员的理由,因为如果你知道你的任期结束后可以被弹劾,威慑力就会更强。

然而,还有另一项宪法政策——贯穿整个文件的政策——则反其道而行之,它是为了不鼓励(虽然并不总是禁止)被视为具有追溯力的行动或不公平的行动。

几个星期以来,我一直在广播媒体上指出,《宪法》对《剥夺财产和公民权利的法案》(bills of attainder)的禁止是反对弹劾前官员的。(我也很高兴地告诉大家,其他一些评论员也了解了这一点。)

《剥夺财产和公民权利的法案》是一项立法声明,表明被指名的人犯有严重罪行。《宪法》对《剥夺财产和公民权利的法案》的禁止很好地说明了其反对追溯和类似的不公。

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前官员的弹劾和定罪类似于《剥夺财产和公民权利的法案》。这是一项立法命令,将公民从私人生活中剥离出来,在没有司法系统正常、正当程序保护的情况下对他进行惩罚。

用通俗的话来说,我们可以说《宪法》不喜欢这种事情。所以可以说它不喜欢弹劾恰好是前官员的普通公民。

你可以看到证据是如何从两个方向发展的。这个问题仍然没有答案的一个原因是,我们已经允许宪法学术领域成为法律教授的专利,他们中很少有人具有这项工作所需的背景和培训。此外,许多人更愿意为他们(通常是左派)的政治议程辩护,而不是客观地研究和报导。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法学教授们在没有参考18世纪的法律书籍和法令的情况下,就弹劾条文中“严重……轻罪”的含义展开了长期的辩论。

也许有一天,真正的学者会确定《宪法》是否允许弹劾一个已经离职的人。不过,也许这个问题永远不会有答案。

原文:Does the Constitution Allow Impeachment of an Ex-President?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作者简介:

罗伯特G‧纳特尔森(Robert G. Natelson)是著名的宪法学者﹐退休前担任宪法学教授,现任丹佛独立研究所宪法学高级研究员。他的许多宪法出版物包括《宪法弹劾标准的新证据:‘严重…轻罪’意味着重罪》(New Evidence on the Constitution’s Impeachment Standard:
high . . . Misdemeanors” Means Serious Crimes)。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的观点。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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